劳动人事部对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
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文号: 劳人薪[1986]103号 颁布日期:
1986-11-08 执行日期:198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转来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经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的范围。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今年八月十七日办公会议关于一九八六年在少数国营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实物或实际工作量指标挂钩试点的决定,考虑到黄金是当前国家建设急需的特殊商品,为了鼓励黄金矿山增加产量,多创外汇,在工资分配上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风险不大。拟同意冶金部的意见,今年先在冶金部黄金总公司有条件的直属金矿中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地方所属金矿中有条件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也可试行。
2.关于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核定问题。冶金部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每两黄金工资含量为136元(不包括今年允许企业进成本7.5元部分)。据冶金部测算,如将月人均7.5元核入基数,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应为145元。我们认为,确定每两黄金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上应以一九八五年实际产量和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工资总额中不合理部分,适当增加一九八六年正常增资部分进行计算。经与冶金部多次交换意见,核定冶金部黄金总公司直属金矿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总系数为137.94元。冶金部可在上述含量系数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具体情况,核定各金矿的工资含量。
3.关于其它辅助指标的考核问题。黄金矿山实行每两黄金含量包干办法,除了以产量为挂钩指标外,还要建立辅助考核指标,如上缴税利、成本、正常采掘、质量、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适当扣减工资含量。
4.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后,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好内部工资分配。但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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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超产工资进成本和缴纳奖金税问题。我们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财政部认为,按照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以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我们同意这个意见。除矿山采掘工人按国发〔1985〕86号文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外,其余人员按国发〔1985〕87号文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6.关于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审批程序。鉴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已同意有条件的黄金矿山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冶金部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地方所属金矿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86.11.08,截至2024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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