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从其规定。 4.2 防火间距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关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说明】 (4.2.2~4.2.4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本条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 厂(库)房 丙类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一类 高层建筑 20 6 / 15学习交流文档
二类 裙房 15 高层建筑 15 裙房 13 三、四级 丁、戊类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四级 25 15 18 20 10 12 20 13 15 15 10 10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将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纳入新增的4.2.8
条。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新增说明如下)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
计范围》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
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时,都要在适中位 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整: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
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的楼梯能通过屋顶连通、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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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 6.1.1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一类建筑 二类建筑 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 m2 ) 1400 2100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三删除,新条文
如下)
二、原条文要求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在工程实践中难以执行。为此,本次修订对这一
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在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公共建筑内(地下室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即使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即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之和)也不允许扩大。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
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
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
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
下)
原条文“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
墙分隔”的表述不准确,故本次修订予以明确。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 时,可设置一个
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
下)
明确此规定只是对公共建筑中房间疏散门数量的要求。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
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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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
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
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说明】 (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推闩式外开门具有便于开启和及时疏散的特点,有利于人员密集场
所的安全疏散,故将原条文的‘宜’改成‘应’。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
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说明】 (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的门等疏散用门,具有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功能,是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最基本的安全要求。火灾案例表明,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多是由于业主使用普通门锁等人为锁闭疏散用门,致使人员不能安全顺利逃生,造成
大量人员伤亡。故本次修订对疏散用门提出了相应要求。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
高处。
【说明】 (本条原条文说明删除,新条文说明如下) 为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共用,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确定工程实践证明,高层建筑群可以共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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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消防水箱。当共用高位消防水箱时,要进行水力计算,除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外,而且还要设置在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
高处,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他建筑初期火灾的消防供水。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
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
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的塔式住宅。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三如
下)
三、单元式住宅的每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且各单元之间的墙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其火灾危险性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 的塔式住宅基本一样。因此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同样允许只设一条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且应保证消火栓的充实水
柱到达最远点。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
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
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
筑不应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裙房不应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
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
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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