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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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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默认分类 2008-11-15 10:10 阅读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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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

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术 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

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

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

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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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名称 居住建筑 一类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二类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1. 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 10m 或 24,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 的商住楼 公共建筑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

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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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

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

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

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

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

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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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默认分类2008-11-1510:10阅读20评论0字号:大中小《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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