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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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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一、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自然、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二、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1、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属性。

2、法律关系是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三、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同。

2、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现实的、具体的,而且也是统一的,对一方来讲表现为他可以做什么、有什么权利,对一方来讲则表现为他应该做什么,有什么义务。

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化程度的不同) 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具体的法律关系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

二、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

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

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力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四、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间的相互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

另一方。

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社会性 法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主体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方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以一般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法律关系客体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历史条件的制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一对有着不同含义的范畴,既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也有道德意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

2、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和其他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3、当道德意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上升为法律,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就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完成了从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到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转变。

4、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权利与义务的抽象的一般形态,当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转变为法律关系的时候,就由抽象变为具体,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具体主体所承担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 西方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

拉丁语一词既包括客观意义上的法的含义,也包含主观意义的文艺复兴主体意识的觉醒

17、18世纪自然法学家利用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观念,表明自然权利

是与生俱有的,先于法律。康德从自由出发界定法律,法是那些使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并存的体系与制度。

19世纪的功利主义法学批判自然法的虚构的同时,把权利概念建立在福利、利益的基础上,以利益诠释权利和义务。

分析法学关注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二者的连接中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

比如霍菲尔德把权利和义务分为四对范畴,其中权利分为权利、特权、权力、豁免,把相应的义务分为义务、无权、责任、无能力,在这四种权力与这四种义务之间既存在相关,也存在着相悖,构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哈特、威尔曼等认为权利是对义务的控制和选择,而奥斯丁、麦考密克、拉兹则认为权利是人们的利益通过义务得到保证。

德沃金反对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解释,试图从权力现象所依赖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程度,阐释权利对任何因素的考虑,无论是社会利益、集体目标、福利还是法律本身的优先地位。

? 中国近代权力观念的发展

传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定分止争,和现代意义上的权力性质不同。

近代:主要受西方的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

如康有为:“人者天之所生也,有其身体即有其权利,侵犯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

梁启超:“国家譬如树也,权利思想譬如根也”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念强调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关系、权利与

义务的制约性

法律权利的特点:1、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2、来自法

律规范的规定。3、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4、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5、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 三、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马克思:“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人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1、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力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则不可能享受权利。2、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自然、人与物之间的关系3、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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