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妇幼卫生常规报告 数据上报 “3+1”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高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和妇幼卫生常规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数据的时效性,及时为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数据上报的时限均实行“3+1”模式,即年度报表统计时限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实施“3+1”模式后,报表内容仍按《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和《妇幼卫生年报工作手册》执行,各级监测和年报数据上报、质量控制时间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报表时间 (一)妇幼卫生监测 1.省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的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6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
产妇死亡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⑵ 每年6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⑶ 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
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本年度的第二、第三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⑷ 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2.地(市)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3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6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
产妇死亡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⑵ 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地(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⑶ 每年3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3. 区(县)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2月28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5月28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8月28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
产妇死亡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⑵ 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⑶ 每年2月28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4. 街道(乡镇)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街道(乡镇)卫生院上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2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5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8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 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
⑵ 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合计的年报表。
5.居委会(村)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居委会(村)级监测人员上报街道(乡镇)卫生院的时间和内容: 居委会(村)级监测人员每月在街道(乡镇)卫生院例会上上报
本居委会(村)活产数及出生名单、育龄妇女死亡名单、0?4岁儿童死亡名单;及时上报0?4岁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线索。
6.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上报时间和内容
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上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时间和内容: 每年2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5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8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二)妇幼卫生常规报告 1.省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省级上报的内容包括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情况调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妇女病查治情况调查表及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和婚前检查保健情况调查表五张报表(以下简称“国报表”)数据及流动人口有关数据*。
(1)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数据; (2)每年6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数据; (3)每年9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数据;
(4)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数据,同时将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数据汇总后上报。上报之前,各级应根据在质量控制时发现的漏报和虚报结果,对全年度数据(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汇总)进行修改更正。
2.地(市)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地(市)级上报的内容包括五张国报表数据及流动人口有关数据。
*
流动人口有关数据包括: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1-4岁儿童死亡数、死胎死产数及7天内
死亡数和孕产妇死亡数。下同。
(1)每年3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数据; (2)每年6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数据; (3)每年9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数据;
(4)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数据,同时将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数据汇总后上报。
3.区(县)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区(县)级上报的内容包括五张国报表数据及流动人口有关数据。 (1)每年2月28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数据; (2)每年5月28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数据; (3)每年8月28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数据;
(4)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数据,同时将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数据汇总后上报。
4.街道(乡镇)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街道(乡镇)级上报的内容包括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情况调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妇女病查治情况调查表及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四张国报表数据及流动人口有关数据。
(1)每年2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数据; (2)每年5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数据; (3)每年8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数据;
(4)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数据,同时将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数据汇总后上报。
5.居委会(村)级上报时间和内容:村级上报的内容包括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情况调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妇女病查治情况调查表及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四张国报表数据及流动人口有关数据。
每月在街道(乡镇)卫生院例会上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