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2002]20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3.04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 (2002年3月4日 铁运[2002]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以下简称《危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货物,是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货物(放射性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1 / 2
第三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第四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资质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规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所在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铁路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批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形式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确认号的编码方式及有关执行要求,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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