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城乡规划博客(ChinaUP.info)
3.1.1.2. 普适图则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的内容?
1.编制地区类型。划定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的范围。 2.地块划分。以封闭多义线划示地块边界,并标注地块编号。
3.用地性质。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用统一标准底色表示。
4.设施。用统一的标准符号,标注在地块内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设施应同时划示明确的地块边界,如中小学设施等。
5.控制线。应以独立图层和指定线形划示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河道控制线(蓝线)、带状绿地控制线(绿线)、电力设施控制线(黄线)、微波通道、特种管线、原水管、净水输配水管渠通道等控制线(棕线)、紫线(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划示铁路控制线和轨道交通控制线,应注明轨道交通站点的位置,以及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6.空间管制。划示街坊的建筑界面控制线,并标注建筑界面控制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对于重点地区以外的重要路段(划示重要路段),须标注贴线率。
7.其它。图纸须附地形图,附坐标网格线(500m*500m);须标注道路名称、河道名称等;须标注红线宽度和绿线宽度;须标注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保留地块和在待建地块应注明主要建筑物名称、居住小区的名称或项目名称。
3.1.1.3.
普适图则中表格的内容?
1.规划用地汇总表。详见附表1。
规划用地汇总表必须包括各类用地的总面积及其在总规划用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用地面积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公顷(hm2)。 占地比例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 2.技术经济指标表。详见附表2。
技术经济指标表必须包括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人口净密度、住宅总套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等指标。总建筑面积中,须分别列出住宅建筑面积(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基础教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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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筑面积、商办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数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平方米。人口规模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人。对于特殊功能单元,如产业区、风貌区等,可以适当增减相关指标内容。
3.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包含的内容有:编制地区类型、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规划动态、备注。
(2)“编制地区类型”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 (3)“用地面积”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平方米”。
(4)“容积率”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应用地块开发强度修正的地块应在数字后标注“*”。
(5)“用地性质代码”应按《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代码表达,用地分类表达精度一般分至中类,住宅组团用地和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分至小类;城市发展备置用地、控制用地分至大类。在建设意向相对明确的情况下,公共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可分至小类。
(6)“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可以上限、下限或区间值的形式明确混合用地中需控制的那类性质的建筑量占地块总建筑量的比例。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
(7)“建筑高度”应注明建筑控制高度的上限,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限和下限,以区间值表示。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米”。
(8)“住宅套数”应注明住宅套数的下限。单位为“套”
(9)“配套设施”应说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如延安路高中,24班;第一敬老院,120床;延安路公厕,建筑面积100m2。对停车位有特殊要求的地块,须注明停车位数量,如本地块增建公共停车位 个或本地块配建停车位不大于 个。
(10)“规划动态”应说明地块规划动态。规划动态分为“保留”、“在待建”以及“规划”。
“保留”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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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
(11)“备注”应说明现状保留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数值保留到个位);在待建地块应注明该地块控制指标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文件编号或相关文件编号,如详见编制文件5。
3.1.1.4.
普适图则中图纸信息的内容?
1.图纸名称。注明:上海市XX区XX社区(镇)XX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普适图则01/02。 3.1.1.5.
普适图则中编制信息的内容?
1.盖章栏。注明:上海市规划委员会XX年XX月XX日第XX次会议通过。沪府规[20XX] XX号文批准。
2.调整备注表。详见附表3。
3.1.2. 3.1.2.1.
法定文件《文本》的内容
总则?
1.法律效力。阐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2.法定文件。阐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和内容。 3.规划范围。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和规划用地面积。 4.编制依据。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标准、规范、政府文件以及已批复的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关行政许可。
5.规划原则。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原则。
6.规划控制指标。明确普适图则中控制指标的上下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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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划动态。明确保留、在待建和规划的定义。说明地块现有用途与规划用途之间的关系。说明在未实质性改变地块现有用途的情况下,保留地块一般性改扩建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8.规划更新。明确规划增补普适图则、附加图则、控规局部调整图则、规划修编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
9.规划执行。阐明规划执行阶段的适用程序。
10.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它规定。 3.1.2.2.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1.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2.发展规模。确定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 3.1.2.3.
土地使用?
1.用地性质。明确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说明混合用地比例的划分原则以及适用程序。说明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说明规划地块划分的依据、地块面积的数据来源。说明在规划执行阶段,地块边界调整(细分、合并或调整)的适用程序。
3.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说明规划范围内规划的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划定的依据、功能定位和规划原则,以及该地区所适用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4.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它土地使用规定。 3.1.2.4.
开发强度?
1. 开发强度的计算。说明以容积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计算指标。说明当用地边界调整时,容积率和建筑总量的计算口径。说明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口径。
2. 容积率的确定。说明规划范围内涉及到的各强度区级别及控制要求,在各级强度区中确定适用基本强度和特定强度的街坊及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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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开发强度规定。 3.1.2.5.
公共服务设施?
1.设施内容。编制《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详见附表4)
2.非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说明非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号所在的位置为规划建议位置,可结合规划实施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
3.实施时序。规定社区公益性设施的实施时序。
4.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说明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
3.1.2.6. 空间管制?
1.空间景观构架。说明规划地区的空间结构和风貌特色。
2.建筑高度控制。说明地区基准高度、标志性建筑的设置要求;说明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3.建筑界面控制。对不同地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界面的控制原则要求和管理规定。说明建筑界面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4.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空间管制的规定。 3.1.2.7.
住宅?
1.控制指标。说明住宅的规划指标。
2.住宅套数控制。说明住宅套数控制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3.其他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他住宅规划的规定。 3.1.2.8.
道路交通?
1.道路断面和交叉口。本规划道路系统的功能/等级布局和断面形式(详见附表5)。
2.交通设施控制线。说明交通设施控制线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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