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容及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进行建筑施工的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的办法。 本标准由项目经理负责实施,上级防火主管、保卫部门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所管辖的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部、各控股子公司和 三产企业的施工现场。
3 ?防火安全管理的针和原则
3.1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 3.2实行逐级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制,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4. 防火安全管理组织
4.1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各管理条线人员及分包单位、外包队伍防火 负责人参加组成的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分工负责制。
4.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有效的防火安全保证体系:
4.3施工现场各管理条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条线的防火安全工作。
4.4施工现场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员。消防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4.5 一般工程应按职工总数的 70%建立义务消防队。
4.6每班组配备一名防火员。 5. 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5.1项目经理防火安全职责
5.1.1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防火安全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可指定一名副职负责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10%、重点工程或在重点防火区域施工的应按职工总数的
5.1.2格执行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接受公安消防
监督机关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督促和检查。
5.1.3 在履行对业主(总包)防火安全负全责的前提下,明确工程项目各分包单位、各施 工管理部门和施工
管理人员以及各施工生产岗位的防火安全职责,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奖优罚劣。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 必须与分包单位和使用的外来施工队伍签订 《防火协议》 ,逐级明确防 火安全责任人,层层分解防火安全责任。
5.1.4 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或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防火要求召开各分包单位领导、 有关管理人员和
班组长参加的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协调防火安全工作。
5.1.5 依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布置和搭建临时设施,配置相应的防火标志、 消防设施、器材;
划定三级动火区域,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5.1.6 明确专(兼)职消防员,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开展消防业务及初
起火灾扑救训练。
5.1.7 制订初起火灾扑救案,建立防火档案。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落实火灾隐患 的整改措施。 5.1.8 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5.2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5.2.1 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把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并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消防 设计进行施工。针
对高温、寒等季节特点和施工过程中不同阶段的防火要求,制定和落实相应 的防火案和安全措施。
5.2.2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奖惩规定。 5.2.3 针对项目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灭火案。
5.2.4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改善防火条件,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定人定时整改,及时消除 火灾隐患。 5.2.5 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落实人员负责检验、维 修、保养,确保消
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2.6 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对火灾原因的调查。
5.2.7 根据“三不放过”原则,火灾事故发生后,要认真查清火灾事故原因、火灾损失, 积极落实整改措
施,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5.3 专兼职消防员防火安全职责
5.3.1 负责对职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容和受教育人员的应存档备 查。 5.3.2 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格管理。
5.3.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重要 情况应及时向项目
经理汇报,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3.4 加强对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落实“两证一器一监护”制度,动火证存 根应存档备查。
5.3.5 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5.3.6 按照规定做好防火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6. 防火管理
6.1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针对施工实际 的切实可行的防火
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施。
6.2 施工区与生活区要有明显的界限,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建立防火制度。 6.3 存放氧气、乙炔、油漆、溶剂等易燃易爆和可燃材料的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堆 放点等防火重点部
位应单独设置,与办公、生活区等临时设施、明火、高温点保持 15m 以上的 防火安全间距。
6.4 施工现场焊割作业必须格执行 “十不烧” 规定。动用明火作业, 必须办理 《动火可证》, 签订《明
火作业安全责任书》 ,落实“两证一器一监护”制度。
使用切割、打磨机具,视同明火作业,应开具《动火可证》 ,并落实防护措施。
6.5 施工现场应执行建设部 JGJ59 一 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在施工区域设置吸烟 处,不准吸游
烟。
吸烟处一般宜设置在无火灾危险的施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或茶水亭旁,并放置盛水或沙 土的容器,以便丢弃烟蒂。
6.6 电焊、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效证件可上 岗作业。 6.7 格控制非生产使用电加热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加热器具的,使用人应办理审批 手续,经项目经理
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集中使用,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8 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装 饰施工阶段,现场
禁止吸烟,明火作业应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格落实防措 施。
6.9 消防器材要做到布局合理、摆放有序、易于识别,并落实专人保养、维修和管理。 手提式或推车式灭火
器,应当贴有上海市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合格证》标签,注明维修时 间和有效讫止日。
6.10 任人不准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准埋压、 圈占消火栓或消
防水源接口;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消火栓围 10m 、消防器材围 2 m 不得堆放物品。
7. 临时设施搭建
7.1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按经上级防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图进行 布局、搭建。确因
施工需要变动的 ,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使用结束后及时拆除。
7.2 施工现场的围墙应安全牢固,高度不低于 2.5m 。 7.3 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搭设临时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7.4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可燃和易燃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堆放点、重点防火和办公、 生活区域。 7.5 施工现场设立汽油库 (间) 或爆炸器材库 (间),必须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7.6 临时设施的面积,每幢不宜大于
2
300m ,幢与幢之间应保持 5m 间距。总面积超过
10m 的防火间距。
2
1200m ( 4 幢)时,应分组搭设,组与组之间保持不少于
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需缩短间距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7.7 厨房等明火、高温点应搭设在长年下风向或侧风向;宿舍、更衣室的排列,不宜与主 导风向一致。 7.8 施工现场应有宽度 >3.5m 的通道或消防车回转道路,并保持畅通。 8. 重点部位管理
8.1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搭建,并符合隔热、通风、上锁等规定 的要求,与明火、
高温点和职工生活设施保持 15m 以上的安全距离。
8.2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志,落实专人负责防 火安全工作,防火
制度上墙,按要求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8.3 施工现场油漆、木工等防火重点部位或操作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堆放杂物,禁 止明火作业,禁止
吸烟,禁止使用切割、打磨机具。每天做好“落手清”工作。
8.4 库房仓间不准设置办公室、更衣室、休息室,照明应使用不大于 60W 的白炽灯。
8.5 库房应留有 2 米宽的主通道,物品堆放应符合“五距”的规定。禁止将性质或灭火、 防护法相抵触的
物品同放一室一库。
8.6 施工现场使用的氧气瓶或乙炔瓶在 20 瓶以下的,应单独搭建储存间; 20 瓶以上的, 应按规搭建正
规仓库。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间)必须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搭建,用轻质材料作屋顶,保证良好 的通风,室不得敷设电气线路。库门应向外开。
8.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与其他材料混放。易挥发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使用时应桶口 加盖,妥善保管。 8.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保管员必须经上海市消防局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的《上海市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作业
证》上岗。
9. 明火作业管理 9.1 安全管理要求
9.1.1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施工性质和部位确定动火等级申办《动火可证》 ,节假 日相应提高一
个等级审批。
9.1.2 动火作业前,必须签订《明火作业安全责任书》 ,对动火操作人、监护人进行防火安 全交底,明确
责任,相互督促,安全作业。
9.1.3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格执行“两证一器一监护”制度(即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 动火证和特殊工种
操作证、备好灭火器,监护人到位) 。
9.1.4 动火作业时,应当清除边可燃物,并落实防护措施。 高空或有一定火灾危险的动火作业,应采用棉布
或不燃、难燃材料做成的接火盘、挡风屏 障等防隔离设施,防火花、焊渣、切割溶块飞溅、坠落引发火灾,监护人员要做好立体监护工 作。
9.1.5. 冷却塔边 5m 以或在冷却塔上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焊渣、溶块溅 落冷却塔引发火
灾。
9.1.6. 动火作业过程中,审批人或专兼职防火保卫干部、安全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督促 落实防火安全措
施,制止违章作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1.7 气瓶应有防震圈和防护帽, 夏季应有遮阳措施 ,防止爆晒 ; 氧气瓶、 乙炔瓶等焊割设备 上的安全
附件应完整有效。
9.1.8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时两瓶之间距离不少于 2m ;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少于 5m ,两瓶 距明火不少于 10m.
乙炔瓶应直立存放 ,禁卧放使用。
9.1.9 情况不明的地下隐蔽工程、 易燃易爆等化工企业改扩建工程、 管道施工和船舱动用明 火作业前,必
须做好对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确保安全后可动火作业。
9.1.10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清除残余火种,做好落手清工作,确保安全。 9.2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9.2.1 一级动火
9.2.1.1 禁火区域 [ 即公司列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存放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可燃物品的仓 库、油库、燃
机修理间、油漆间或油漆作业场所、木工间、木料堆场、草包或麻袋或塑料编织 布(袋)堆放场所、轮胎翻修间等 ]。
9.2.1.2 油罐、 油箱、 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 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 助设备。 9.2.1.3 各种受压设备。
9.2.1.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9.2.1.5 比较密封的室、容器、地下室等场所。 9.2.1.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