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第一节 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二、受理阶段的任务
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 初步核实
一、初步核实的任务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要求做到:(一)迅速及时;(二)突出重点;(三)细致完备;(四)保守秘密。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报告,区
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予以信访了结;
(二)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核报告的内容: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
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节 立 案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干部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也有相
应的规定。
一、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一)被立案对象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二、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