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2011 年 12 月 05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
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
人发起,于 2011 年 12 月 05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00 万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
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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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阅本社章程、 成员名册、 成员大会记录、 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额)占本社总交易量 (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 在本社 等事项【注: 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 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1 个月内出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 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