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工程量的确认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算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需要使用纪律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 工程款支付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承包人应按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健康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
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 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
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 变更价款确定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改性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增加部份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份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
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澡约定的幅度时,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
此款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
调整后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可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