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在教育部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下,由学校按照自己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组织专家制订的。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办学理念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具体体现,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各专业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以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为规范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科主修专业、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编制与修订
第四条 学校每四年对现有招生专业进行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新办专业应在向教育部提交申请报告之前完成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编制与修订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中心)院长(主任)具体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培养方案指导意见”。该意见经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各专业培养方案编制、修订的指导性文件。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指定专业负责人,组织校内外专家团队,在对毕业生情况、企业人才需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编制、修订培养方案。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应将编制、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及相应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等副本文件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教授委员会主任、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培养方案,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统一以电子版(格式)及印刷版形式发布。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培养方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后,由学院(中心)负责将方案录入管理系统并组织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提交。
第十一条 除学校统筹组织的基础课程外,对于培养方案中的其余课程,专业所在学院是课程管理主体,应保质保量开出满足专业需求的教学班。
第十二条 每年春季学期第周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根据培养方案向各专业所属学院(中心)下发下学年课程执行计划,各学院(中心)组织审核无误后第周提交。
第十三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课程执行计划,由教务处排课中心按开课单位下达教学任务,各开课单位组织师资落实教学任务,在每学期第周反馈给教务处排课中心。由教务处排课中心根据教室资源进行编排,在第周形成下一学期的课程表。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在一个完整的执行周期内(年),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因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确需及时地调整,则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调整工作集中在每年春季学期前周进行,由专业所属学院(中心)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院(中心)的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教授委员会主任、院长签字确认后实施。 第十六条 如因国家政策变更而必须调整培养方案的,由学校统一组织调整。
第五章 评估
第十七条 培养计划的编制、修订与实施情况为专业评估的重要内容,专业评估将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