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廖建新
【摘 要】摘要:民间借贷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情况也日渐增多。民间借贷虽然解决了人们的资金紧张问题,但另一方面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诸多矛盾。结合十个相关案例,剖析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期刊名称】《金融教育研究》 【年(卷),期】2019(032)005 【总页数】6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度项目“全面依法治国视阈下赣南人口较少民族的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机制研究”(MZ17101)
一、引言
民间借贷历史悠久,是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一个重要命题,它既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又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1]。从法律上说,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呈现出由生活性借贷向生产性投资上升的趋势,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在增多。这些案件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借款人或出借人的主张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二是民间借贷是否转化为刑事犯罪。前一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原告胜诉或败诉,二是人民法院是否将案件执行到位。后一类型又可具体细化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此罪还
是彼罪的问题。
当前中共中央正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研究民间借贷问题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问题,既可以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学理上的参考,又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结合十个民间借贷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多个视角积极探索农村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力求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做出些许贡献。
二、民间借贷中的问题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手续简便、节省费用以及使用效率较高的优势,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对民间借贷作了明确规定,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化解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文认为,在民间借贷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案件中依然呈现出以下新问题: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的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这是人民法院关注的首要问题,也是原告能否取得“入场券”的一个重要门槛。 案例一: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某公司借款12万元,约定2015年10月9日归还。到期后,吴某未归还借款,也未向吴某催讨货款。时至2018年10月10日,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3年。该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起计算,即本案从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在这一期间,吴莫未归还借款,某公司既未催讨借款,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至2018年10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 案例二:债权凭证须载明债权人
【案情】2018年5月8日,李某借款2万元给董某,董某写下借条一张,载明:“收到人民币两万元整。借款人:董某,2018年5月8日”此后,因为李某急需钱用,向董某多次催讨无果而将董某告上法庭。“董某抗辩说不欠李某的钱。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借条未载明借款人李某的名字,确认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 (二)借贷合法性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对“借贷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审查。下面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三: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17年4月11日,张某向沈某借款4万元,言明用于赌博,张某借款后将所借4万元全部输掉,无力归还借款给沈某,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