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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作者:孔伟
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9年第02期
2017年12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以下简称《管理标准》),明确了6大管理职责、22项管理任务和88条具体内容。《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对标研判、依标整改,切实做到‘一校一案’,全面改进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可以说,教育部对《管理标准》的落实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对《管理标准》功能的发挥寄予了厚望。那么,学校究竟该如何落实《管理标准》? 一、充分认识《管理标准》的历史地位
自《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印发到《管理标准》正式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对其态度不同、看法不一。大部分校长都对《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出台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和肯定,但是也有一些校长持有不同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认为《管理标准》没有涵盖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二是认为《管理标准》中的一些条目学校无法达到;三是认为有一部分标准条目所涉及的内容并不是学校的责任;四是认为学校已经达到了《管理标准》的所有要求。其实,校长之所以对《管理标准》有着诸多不同的认识,也与《管理标准》的宣讲解读不到位有关,未能促进校长的深入理解。
《管理标准》本质上是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建设的标准。从《管理标准》的6大管理职责和88条管理内容看,《管理标准》是从“学校管理”入手,主要是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以推动学校内涵发展为目的,以提升义务教育学校育人品质为最终目标。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字面意思出发,将《管理标准》理解为“管理行为”的标准。
《管理标准》的88条管理内容还可以分为三大类型:规定型标准、禁止型标准和倡导型标准。规定型标准是需要不折不扣落实的规定动作,禁止型标准是坚决不能触碰的底线,倡导型标准是积极稳妥探索的开放性要求。可见,《管理标准》并没有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达到所有的管理条目。在具体的表述中,《管理标准》制定者也进行了明确界定,针对倡导型标准多有“有条件的学校”等表述。
在教育治理体系中,《管理标准》清晰地界定了政府与学校、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比如第6条:“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可见,《管理标准》清晰地界定了学校的责任:在初步劝返、登记、书面报告之后,“配合”政府部门来做好相关工作。之所以有的校长对第6条提出质疑,其实是因为他们对文件的阅读还不够仔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