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卫生要求
3.2.1火车、轮船、飞机上的饮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贮水水箱及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3.2.2 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整洁卫生。火车硬卧车厢卧具应单程更换,软席车厢卧具应一客一换。轮船供三等舱以上旅客使用的卧具应一客一换,供应四、五等舱的卧具应保持清洁。飞机旅客座位头片应做到一客一换,公用毯用后应及时消毒、加封。
3.2.3 火车、轮船应有茶具消毒设备,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毒后上机,应严格执行储藏规定。 3.2.4 旅客用毕的一次性塑料饮餐具等容器应及时处理,集中销毁。
3.2.5 旅店列车、轮船、飞机上的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整,卫生间内应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火车和轮船内的厕所不得设座式便器。飞机内的厕所应按要求在马桶内投放化粪剂及消毒剂。
3.2.6 车厢和客舱内的蚊、蝇、蟑螂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若发现四害,应立即杀灭。车厢和客舱用于消毒的杀鼠的药物,不得有损于人体健康。
3.2.7 旅客的固体废弃物应统一装袋,应停站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向窗外抛弃。 3.2.8车厢和客舱内禁止吸烟,应有禁烟的明显标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
3.2.9严禁携带腥、臭物品及其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厢或者客舱。 3.2.10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遂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3.2.11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卫生,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民航局、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芸、周毓瑾、邱荣歧、何秉钧、蔡念南、程建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 卫生要求
3.2.1 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3.2.2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 14934 规定。 3.2.3 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4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2.5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 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尹先仁、黄荣、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