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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标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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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标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关系

招标标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关系 ..................................... 2 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记录出现错误怎么办 ............................ 4

招标标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关系

《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了国有投资项目可以设置招标控制价,那么招标人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是否可以继续设置招标标底,我的理解是招标控制价是按照定额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并且不可以进行上调或下浮。是为了提高政府资金的利用率和效率的,是防止和遏制投标人围标和串标的手段或措施。所以它和标底的存在没有必然的矛盾和冲突,标底是招标人自己按照现行定额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进行编制的工程造价,是用来衡量投标报价的尺子。那么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没有必要设置标底,如果有必要设置,如何设置是科学合理

标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正如你说的“招标控制价是按照定额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以及“标底是招标人自己按照现行定额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进行编制的工程造价”时,招标控制价和标底已经无实质性差别,如果是编制概预算高手,这两个数是相等的。所以就出现了拿标底作为控制价进行招标的很多,这已经背离了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四条和27号令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这条规定说明不能用概算作为控制价。所以这与你说的《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了国有投资项目可以设置招标控制价是有矛盾的。而建设部又在七部委之中。

之所以规定控制价是由于防止围标和串标。如果采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授予合同时,因报价高是得不到标的,就不会造成超过概算过多。招标投标行业本是属市场经济范畴,但从目前情况看仍未脱离计划经济范

畴。招标人用概算定额编制控制价或标底,投标人用概算定额编制投标报价。这还何谈供求关系、竞争、优胜劣汰。更有甚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的概预算定额编制投标报价,这那能体现竞争,发挥出企业的优势。也有的招标人根本不做标底,就用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做标底,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人很易围标,哄抬物价。所以现在许多做法已经走进了误区。

我个人认为必须做标底,最好用实务法(按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条件,依据实际投入和产出确定直接费单价——国际上称施工组织设计为施工规划,称实务法编制的概算为工程师概算)编制为宜。但是我国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大都无能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用实务法编制标底,也才出现上述问题。如果我们确实不会用实物法编制标底,用概算编制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用谁接近标底谁中标的授标条件。

授予合同的条件还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授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标底的用途是:

1、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用标底作为核定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和投标价格高低的评分依据,应是投标价格高于标底扣分,低于标底加分,但是低于成本时应排除在外。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用核定因素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作为授予合同条件。而标底是用于评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核定成本的依据。

3、低于成本的界定。本人认为《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中所指“成本”不是指承包人的“成本”,这个成本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是无法核定的,用所谓的各单项单价构成表,就是用定额编制的。由于是用市场价格竞争,该单价构成表已无实际意义。这个“成本”应该是招标人用标底核定的“成本”。如果采用实务法确定的标底(即编制标底的工程师依据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投这个标时的投标报价)这个标底中去掉利润(0%~10%)和风险(3%~15%)时,即为招标人核定的“成本“。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此“成本”可以认为有恶性竞争之嫌;如果采用概算作为标底时,去掉计划利润(7%)即为“成本”。投标报价低于此“成本”可以认为有恶性竞争之嫌。

由于我国目前在选择评标方法和授予合同条件上存在重大误区,即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造成评分高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也可能高的现象。又由于资格条件要求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造成投标人过少,很易出现围标和串标,又迫使招标人用概算作为投标的控制价。这很易把招标人投资不足的风险转嫁

到投标人处。按照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这条规定充分说明大多数招标项目是属于通用技术和标准的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有采购技术复杂或者高科技设备项目,才适合用综合评估法,中标价格高一些也是必要的。

建议:应尽可能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和授予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人报价高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高,因此得不到标,也就抑制了哄抬报价和围标。当然资格条件不要过高,争取更多的投标人投标,也就不易造成围标和串标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9

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记录出现错误怎么办

请问老师 由于招标代理人员大意,唱标后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记录错误(将报价的后三位数顺序颠倒,相差+820元),并经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及评标委员、公证处签字确认,且该投标单位最终中标(按照正确的投标报价也是该单位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单位发现中标通知书上的报价有误,并向招标代理公司提了出来,问签订施工合同的价格应以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为准,还是以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为准?请问出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

投标价格以那个文件为准的问题,我认为开标会议唱标的投标价格,不能依此为准。应以投标函(有的称为投标书或称投标报价书)的文字数量为准。依此数字作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以及签订合同签约合同价。开标会议上的唱标数字只是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的数字,用以评估各投标人在投标价格上的竞争地位。如果唱标数字与投标函上的文字数量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上文字数量为准。所以开标会议上唱过标价之后无需由投标人确认和签字,如果签了字,也不能依此为准。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10.15.

关于评标是否必须有行政监督部门参加的问题

某银行系统智能化招标,评标快结束时发现未请监督部门参加,只有建设单位内部的纪委参与监督,当时代理机构打电话邀请监督部门参加评标会,监督部门说,评标已经快结束了,就不参加了。事后有投标人投诉说没有监督部门参与监督,此次招标应视为无效。

各位老师评论一下:此次招标是否无效,招标代理机构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监督监督部门是否参加评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自行确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邀请,也可以不邀请;行政监督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时,只是监督评标是否有违法行为。不介入具体的评标工作,这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只要评委会成员未违法,行政监督部门就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确定的中标人。也无需经过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所以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只要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有效的。这与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参加评标无任何关系。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9.21.

以不同的法人同时核准的公开招标能否一起招标?

县教育局下的几个学校建设,县发改局以不同的学校法人同时核准为公开招标,请问能否一起招标?

以每一个学校为一个合同项目,几个学校同时招标,允许投标人投一个标,也可同时投多个标

如果多个招标人(多项目法人)多个项目合同一起招标时,只委托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和组成一个评标委员会时,这样的招标是无法管理的。多个招标人对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或一个评标委员会,这是无法工作的。有可能出现“某个学校规模小,但投标价格高”的现象,有可能造成该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情况。会造成许多矛盾,所以多个招标人还是各自招标为妙!招标代理机构是无法协调的。 如果由县教育局作为招标人,以每一个学校为一个合同项目,并以多个合同项目同时招标(用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和一个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可以投一个标,也可以投多个标,也可以中多个标时,这会省许多投资的。这是最好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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