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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章程(外商合资公司设股东会)(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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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地区)注册的 有限公司和

国(地区)注册的 有限公司决定在市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甲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

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 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1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

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 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如年产XX XX万件、

年利润XX万元)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

其中:甲方出资

资本的 %。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占注册

出资,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

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 第八条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 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股东会

第九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 司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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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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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或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或执

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

人。

第十六条 撤换董事(或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 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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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或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本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或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聘任,任期 年,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董事

会(或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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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

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或董事(或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

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 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批准

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或

执行董事会议),可随时解聘。

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

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

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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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

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

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

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

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

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

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

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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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

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

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

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

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

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

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

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

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

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

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会费。

第十一章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

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在经

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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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 成。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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