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地区)注册的 有限公司和
国(地区)注册的 有限公司决定在市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甲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
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 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1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
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 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如年产XX XX万件、
年利润XX万元)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
。
其中:甲方出资
资本的 %。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占注册
出资,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
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 第八条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 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股东会
第九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 司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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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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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或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或执
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
人。
第十六条 撤换董事(或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 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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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或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本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或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聘任,任期 年,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董事
会(或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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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
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或董事(或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
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 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批准
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或
执行董事会议),可随时解聘。
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
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
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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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
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
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
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
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
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
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
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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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
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
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
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
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
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
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
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
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
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
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会费。
第十一章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
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在经
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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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 成。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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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章程(外商合资公司设股东会)(参考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