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二十六条 附件三 营利事业捐赠抵税实施办法草案
为鼓励民间提供资金或以购买产品或服务之型式扶植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文化创意法)第二十六条明定:营利事业之下列捐赠,其捐赠总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或所得额百分之十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限制:
一、购买由国内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
二、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 三、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事项。
本法以税金额度扣抵之方式,鼓励民间营利事业,以购买文化创意事业之原创产品与服务,或赞助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以及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其捐赠总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或所得额百分之十之额度内,以额度较高者为准,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为期建立制度性规范,明确文化创意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示之捐赠对象,并建立认定之行政程序,使民间营利团体有法可资遵循,爰依文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授权,拟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二十六条捐赠对象认定办法」草案,逐步落实相关措施。
营利事业捐赠抵税实施办法草案 条文 说揭示法源依据。 明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之国内文化创揭示国内文化创意事业之定义。 意事业为依法於中华民国设立之文化创意事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创产品或服务指本国文化创意事业自行创作,非自国外引进之产品或服务。 一、 揭示原创产品或服务定义。 二、 至於其他资格或条件,如改作(编)作品、国内团队邀请国外艺术家共同参与制作及演出之节目 、经纪公司邀请国外团队演出,但主要演员、主奏、指挥等为台湾艺术家、国内团队与国外艺术家或艺文机构共同合制之节目等情况,是否符合补助资格,则交由主管机关於日後依据不同其他原创认定资格或条件,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条文 说明 产业特定,订定适性之价差补助作业要点。 三、 爰於第二项明定主管机关得另定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系指合一、 揭示学校之定义。 二、 为达到扩大艺文消费与促进产业发展之目的,应该扩大法成立於中华民国境内之各级得捐助之对象,故规划为合法成立之公私立大专院校,与公公私立大专院校、高级中等学私立高级中学以下之学校。 校、国民中小学。 第五条 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认定为本法所称之机关、团体: 一、 合法成立於中华民国境内之以服务弱势族群为目的之公益团体。 二、 经政府辅导立案,评监绩优之机关及或辅导弱势团体之机构组织。 三、 以弱势族群所为主要成员之团体、组织。 一、 揭示本机关与团体的认定标准 二、 为确保捐赠之物能为弱势团体所用,故针对机关团体之认定标准,系以服务弱势族群为目的之公益团体,或政府辅导立案,评监绩优之机关及或辅导弱势团体之机构组织,以及本身即为弱势族群所为主要成员之团体、组织为限。 条文 说明 第六条 提供文化创意事业之空一、 揭示育成中心定义与相关条件。 二、 参酌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间、设备、技术、资讯、辅导会补助设立艺文产业创新育成中心作业要点之定义,本办服务之单位或事业,并符合以法所称育成中心系指由中央主管机关所规划供文创事业下要件者,为本法所称之育成使用之空间、设备、技术、资讯、辅导服务之单位或事业。 中心: 一、 经营团队管理阶层人员应有一定比例具有从事文化创意事业投资 、研究、创作、行销或服务。 二、 可提供一定坪数以上之育成空间及其相关设施等,供艺文产业业者进驻及运用。 三、 经营团队管理阶层人员擅长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整合、协调、服务、管理、辅导等相关工作至少一定项目与年资。 前项比例、专长项目数、年资等相关条件,由中央主管机关订之。 第七条 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 揭示偏远地区认定标准。 二、 参酌内政部所颁布之「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与行政一,认定为本办法所称之偏远院核定「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画—数位台湾计地区: 画—缩减数位落差分项」之一、 人口密度低於全国平均人「偏远地区政府服务普及计口密度五分之一之乡(镇、画」及「无障碍资讯服务计画」市)。 所定义之偏远地区拟订。 二、 距离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在地七点五公里以上条文 说明 之离岛。 三、 其他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标准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活动,系指以展示、演出、研习、展售、竞赛等方式,提供文化创产品或服务。 揭示文化创意活动认定标准。 第九条 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明定文化创意业者应该中央主管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下列机关申请审核,并限制营利事业事项,并核发证明文件: 之捐赠原创产品与服务以受赠单一、具有本办法定义之捐 (受)位需求者为限,以避免浮滥。 赠资格 二、所为捐 (受)赠符合本办法之定义 具受赠资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登录原创产品与服务需求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