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文学阅读方法略论
作者: 何俊杰
来源:《语文教学与研究·上旬刊》 2012年第5期
何俊杰
如何为中学生阅读文学读物提供有益的指导?如何从他们的心灵深处培养起健全的文学鉴赏能力,从而使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日益得到文学阅读的助力,获取优秀文学遗产的教益?我们认为,首先要使少年读者了解文学阅读中可能存在的观念误区,了解若干建设性的阅读方法,才能使他们自觉抵制那些舞枪弄棒的武侠、离奇梦呓的言情、虚伪教条的说教、天真虚幻的颂歌等低级读物的侵害,逐渐养成对优秀文学作品的高超鉴赏能力。为此,本文仅就中学生选择文学读物的问题略作论述。
一.有待突破的阅读窠臼
中外文学史上的杰作大多已有比较公认的评判,诸如我国的诗经楚辞汉乐府,希腊的史诗悲剧抒情诗……,然而,人们在面对中外文学杰作的浩瀚书海时,仍旧不免发问:究竟哪些杰作才是中学生熔铸人格、陶冶性情、增长见识、学习才艺的最佳读物?
生活在当下的中学生读者,有必要躲开那些艰深古奥、寓意隐晦的作品,因为它们超出了我们的鉴赏力,例如玄言诗派、象征诗派的作品;还应绕过那些卷帙浩繁、篇幅巨大的“长河”作品,因为我们没有时间从容阅读,例如史诗和多卷本小说;对于那些败坏欣赏趣味以及令人极度困窘的作品,也应尽力回避才好,例如前面提到的武侠、言情、说教、谄媚的作品。总之,我们有很多理由放弃大量涌现到眼前的作品,尽管它们中不乏杰作,而去阅读好读能懂、心有感动的作品。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处在作品海洋的包围中。这时,就要用到评判和挑选真正的文学杰作的方法与技巧了。
首先,我们须摆脱我国文学领域中司空见惯的主观主义评论方法。这种方法有多种表现,起因也略有不同,但无不以消解作品才艺、阉割作品灵魂、歪曲作品题旨、漠视作品精髓为终结。毫不夸张地说,有些主观主义的文学评论甚至道貌岸然地以正统自居,独霸教材乃至评论领域数十年而不动摇。这种主观、武断、违心的评判之风因为流传已久,难免造成各种思想窠臼,严重影响读者阅读活动,甚至阻碍我国文学事业的发展,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主观主义窠臼之一,就是不作美学和艺术学考察,冒称唯物与辩证的观点,实际却以简单化甚至以意逆志的方式随意评判作品。所谓简单化,就是以机械唯物论或朴素典型化的理论,似是而非、无关痛痒地妄加评论。常见的做法是颠倒鉴赏的逻辑,只看表面内容而忽略艺术形式,仅以极左的“意义”作为定论的依据,例如把许多表现细腻情感的作品称为“小资”,把对英雄身上的缺点的描写称为“暴露”等;所谓以意逆志,就是以自我的好恶、需要来决定作品的取舍,严重时甚至出于利害权衡来评价作品,怎么对自己安全有利,远离政治风险,就怎么对作品评说,直至把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强加给作品或作家,或者任意扭曲作品或作家的本意。如果我们翻开一些通行的教材,常会看到千篇一律的敷衍文字。它们总是按照时代背景、作家简介、情节概要、人物形象描述、思想主题概括、艺术特点说明的“五蠹”模式来肢解甚至歪曲作品,将鉴赏和研究的客观逻辑置于脑后,读来既不合于实际,又空洞无物,经不得推敲检验。至于贯穿其中的虚假说教、自我标榜、武断是非、愚昧霸道,严重阻碍正常的文学鉴赏,更遑论以智启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了。
主观主义的另一窠臼,是一切皆从根本论起,恨不能从物种起源道来,以此为自己的立论涂上一层唯物史观的华彩,却取代了艺术本义的分析论断。例如,在一本论述美学、文艺学
的教材里,为了说明艺术和文学的本质,作者便从人的活动以及劳动说起,从人同世界的对象化(却并不深刻)说起。试问除了文学,人类的全部文化创造,哪一宗不是人的活动,哪一宗可以脱离人的劳动以及人与世界的对象化而存在呢?这种只求万全的论证其愚也甚,其遗毒也广,将文学理论拖到了取消主义的境地。①
当然,将文学艺术及其理论等同或比附于社会意识形态,试图以占统治地位或政治权威的观念取代文学艺术的根本属性,尤为荒谬。事实上,虽然存在着关联,但艺术以及美学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根本性差异甚至对立想必是略具常识的人都会明辨的,这里无须赘言。
二.应该倡导的几条原则
那么,如何克服各种阅读中的障碍,深入文学杰作的堂奥,尽享其美景胜境,领略其精义与美感呢?在此提供几点参考意见。
第一条原则,从艺术与生活的联系出发,思考作品是否深刻而丰富地展现了恰当的历史内容。所谓“恰当的历史内容”,就是不落后也不僭越合理的、必然的历史范畴。这种历史范畴所包含的社会生活内容,才是艺术家应当表现的对象。
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一篇总结我国经济活动的经验教训的文章中说:“人类历史上由于无知导致的最大灾难是什么呢?就是在占世界人口三分之一多的国家中自上而下强制实行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我们叫它‘计划经济’。”这句话不无偏执,但放在文学领域里也很合道理。长期受制于“政治挂帅”的文学,实际上就是一种“计划文学”,它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了精神饥荒,与经济贫瘠是一个道理。②
具体说来就是,一个优秀的文学家自会运用施展点石成金的艺术手法,把他所发现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