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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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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

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通过严格监督、严明纪律、严肃问责,保证政令畅通,权力规范,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河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济源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驻济源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纪检组监察室)依据本办法对环保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各级党组织、机关和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纪问责。

第四条环保局各科室、二级机构为责任部门,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为责任人,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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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领导。

第五条监督执纪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惩处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四)重点监督和领域全面覆盖原则; (五)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原则; (六)尽职免责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适用下列事项: (一)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主体责任落实; (三)“三重一大”事项; (四)行政许可; (五)环境监管执法; (六)行政评审;

(七)环保技术支持与服务; (八)作风建设;

(九)“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信访;

(十)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执纪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开展监督检查应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组成检查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组可于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科室、二级机构,明确拟要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范围,也可不经通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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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通过严格监督、严明纪律、严肃问责,保证政令畅通,权力规范,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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