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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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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甘林办函〔2015〕7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林场服务管理,促进家庭林场健康规范发展,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和省林业厅《关于促进民营林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全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为主开展生产经营,利用承包或流转的林地土地从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经济林果、种苗花卉、营林造林、森林旅游和林产品采集加工等涉林经营活动,具有一定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水平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林场认定、变更、注销登记,按本办法执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林场认定登记,并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家庭林场服务管理工作。跨区域设立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

第四条 申请家庭林场认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林地、

土地、林机具等生产资料,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经营面积一般应在50亩以上且经营权相对稳定。其中林下种植、鲜果生产、药材种植、食用菌栽培、种苗花卉不少于50亩;森林旅游、营林造林、干果类经济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加工不少于100亩;林下养殖大畜类(牛等)不低于50头、小畜类(羊等)不低于500只;林下禽类养殖不低于1000只,林下养蜂不低于300箱。具体细化的品种面积、养殖规模、经营场所大小等标准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结合当地实际分类确定掌握;

(三)家庭林场领办人为农民或其他具有林业生产经营经验的人员,家庭林场的生产经营应当以家庭成员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为主开展;

(四)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年度计划或经营方案、发展规划等,有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资料;

(五)有比较完善的生产、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财务账目;

(六)对其他农户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家庭林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林场依次组成。字号可以是商标、品牌、领办人姓名等,“家庭林场”字样前还可冠用行业用语。

第六条 家庭林场经营场所可以是领办人家庭住址,也可以

是其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家庭林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林场领办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申请表》(附件1);

2.家庭林场参与经营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林权证、果树经济林权属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合同等林地、土地权属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林场基本情况介绍,年度工作计划或发展规划; 5.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程序:

(一)家庭林场领办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发放《家庭林场认定书》(附件2); (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林场登记簿》(附件3)及其他档案资料,对认定登记的家庭林场实行台账式管理。《家庭林场登记簿》每半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林业厅备案;

(四)鼓励认定登记的家庭林场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第九条 对认定登记的家庭林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

(一)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防沙治沙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营造林,且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优先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二)家庭林场申报林下经济、经济林建设、油用牡丹、林木良种、木本药材、木本油料等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鼓励引导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参加森林保险;

(三)家庭林场以林权证、果树经济林权属证等作抵押申请贷款,符合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政策的优先给予财政贴息;

(四)开展示范性家庭林场创建,省市县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相应的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引导和促进示范性家庭林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各级林业发展项目资金重点扶持本级示范性家庭林场。 第十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家庭林场培育和认定登记工作,做到培育成熟一家,认定登记一家,达到应登尽登,底册清楚;要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认定登记服务。

第十一条 家庭林场经营面积、经营内容、领办人等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原认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登记的家庭林场

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核检查。对经营不善、效益不佳、不具备家庭林场条件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家庭林场认定书。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家庭林场规范发展,帮助指导家庭林场建立管理制度、财务账目及生产经营档案等;引导家庭林场注册商标、产品质量认证,开展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家庭林场提供法律服务、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申请表 2.家庭林场认定书 3.家庭林场登记簿

甘肃省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家庭林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甘林办函〔2015〕747号第一条为加强家庭林场服务管理,促进家庭林场健康规范发展,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和省林业厅《关于促进民营林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全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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