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该阶段的内容包括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报建,委托规划、设计,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工程发包与承包等。
一、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由发改革委实施)
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市建委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
报建申报材料: 1、《报建表》; 2、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资信证明; 5、投资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毕工程报建备案后即可在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队伍:
1)监理及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监理的执行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被监理方的行为进行从旁检查,使其不得逾越预定的、合理的界限,产生约束作用;通过对某些相互协作和相互交错的行为进行调理,避免抵触;对相互抵触的行为进行理顺,使其顺畅;对相互矛盾的权利进行调理,避免冲突;对冲突了的权利进行调解,使其协作,产生协调作用。工程建设监理三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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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2)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
3)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与任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可为业主提供决策、设计、施工招标、施工和保修阶段的多项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规定:监理工作的内容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互相制约的目标系统。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局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院编制规划设计总图,然后报市规划局审核规划设计总图。规划局可据此核定用地面积,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下步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办理拆迁安置工作。到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三、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由国土资源局实施)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部门递交申请。依法属市国土房管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一)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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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转用)土地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供地。其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由耕地保护二处主办,需提交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原件1 份) 3、征地预办文件(原件1 份)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市以上重点工程和主城区用地5 公顷、其他区县(市)用地7 公顷以上项目附项目可研(申请)报告批复(原件1 份)
5、涉及征(转)收林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1 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1 份) 7、土地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1 份)
8、预缴的征地补偿安臵资金划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 份)
9、土地利用规划图(完整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 万蓝图)、地形图(高速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及大中型工程1: 2000 蓝图;其它项目报 1:500 蓝图)、拟征地红线图(原件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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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审批由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主办,需提交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原件3 份) 2、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份)
3、房地产开发资质(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且事事前约定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复印件3 份)
4、银行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并盖章,证实有无违法、违规的存贷款行为)(复印件3 份)
5、按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的审批 由土地利用处主办: 申报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份) 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3 份)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3 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 1:500-1:1000)(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
5、地籍图(原件1 份)
6、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原件3 份)
集资合作建房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原件1 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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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复印件 3 份)
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房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 份)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 份)
(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由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主办,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原件3 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3 份)
3、建设项目范围1:500 地形图(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或线型工程可提供1:2000 或1:10000 地形图,2 份)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3 份)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或压覆矿床证明材料
四、拆迁、安臵
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使用权后,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据此组织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即初步设计(由规划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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