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字[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宜春南路贯通工程是市政府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的重点工程,为确保这项工程的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规定,参照《宜春市中心城区明月立交桥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详见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拆迁时间: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拆 迁 人:宜春市市政工程处
四、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杨家巷东侧和天桥路东侧 五、拆迁工作程序
(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送达拆迁通知。
(二)拆迁人与袁州区政府,市(区)粮食局,灵泉、珠泉、凤凰街办及相关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宣传解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调查、丈量,核定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结构等级、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并逐户登记造册。
(三)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宜府发〔2007〕10号)《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有关规定,对拆迁范围的各类房屋及装饰装修项目进行评估。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规定补偿安置,并组织搬迁。
六、拆迁补偿与安置原则
(一)住宅可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实行货币补偿是由评估机构按照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并根据房屋结构、楼层、建筑年代等因素评估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是在安置点兴建公寓楼进行安置,由拆迁户选择。 (二)非住宅(商业店面、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影院、公厕等)、附房以及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基准价格》评估确定,对《基准价格》未明确的披舍、附房等结构的房屋,参照《基准价格》简易结构重置价以150元/ m2为最高标准,并按使用的新旧破损程度,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对拆迁户实行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不结算差价。安置地点:(详见红线规划图)。
(三)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地点内兴建公寓楼,公寓楼的户型面积分别为80 m2-140 m2若干种户型供拆迁户选择。拆迁户选房时,原则上不能超过其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0%。
(四)安置小区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小区住宅楼按普通居民住宅楼的标准建设,砖混结构;外墙按规划要求设计;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罩白灰;铝合金窗,夹板门,卫生间一个,卫生间内墙1.8m高粉水泥砂浆,蹲式大便池、取水、淋浴龙头各一个;厨房内配洗涤池、水龙头各一个,水电进户,一户一表,层高3米左右。
(五)对拆迁户办理了原有独立分户的水、电、气、有线电视手续的,不须交纳费用;对新增开(分)户的按市物价局批准3970元/户收取水、电、气、有线电视安装费(电:400元/户;水740元/户;天然气:2380元/户;有线电视:450元/户)。
(六)对产权不明确和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拆迁期间难以解决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先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然后实施拆迁。 (七) 差价计算方式
在实际安置房屋面积时,被拆迁的主房面积与新安置的面积每户相差在10%以内的,被拆迁户按房屋重置成本价450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由于安置房户型面积的原因,若超过10%以上的,按安置房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788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拆迁安置户若还需选择更大的安置户型面积的房屋,则需按市场价购买。对拆迁户原房屋面积户均低80元/m2的困难户,被拆迁的主房面积与新安置房的面积每户相差在10%以内的,被拆迁户按房屋重置成本价450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对达到户均80 m2以内的面积则按安置房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788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但不能超过户均80m2的面积标准,拆迁户若需选择超过80 m2的安置房屋,则需按市场价购买。安置小区安置房的储藏间购买价为420元/m2。 (八)产权证的办理
办理房屋拆迁面积内产权登记手续只交工本费;超面积的按规定办理。 八、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二)居住用房的阁楼(假楼)是指砖木结构的老房子,人字瓦屋面、木楼板结构的房屋,计算面积如下。
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按10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7-2.19米,按7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5-1.69米,按5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5米以下,不计算面积。
(三)主房面积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至少三面为承重墙,并且承重墙高度要到檐口)。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可置换住房,但不可以享受超面积10%的政策优惠。 九、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一)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二)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三)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四)砖土结构: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600元/户(两次)(搬迁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300元/户(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3元/ m2·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
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按3元/ 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交安置房的,按6元/ 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一次性补偿标准:
1、商业店铺:40元/ m2;2、工业厂房:30元/ m2;3、其它:20元/ m2。 十一、搬迁选房及奖励办法
(一)根据“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拆迁人按搬迁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如下奖励:
公告拆迁工作启动后,10天之内签订拆迁合同,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按房屋拆迁面积5元/m2进行奖励;签合同11-31天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拆迁面积2.5元/m2进行奖励;签订合同31天以后搬迁的不奖不罚;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 (三)对于按规定期限搬迁的且符合无依无靠70岁以上孤寡老人、烈属、双目失明和腿部残疾的住户,实行指定一层安置或按有关规定程序自行选择。 十二、拆迁补偿费的发放
(一)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户,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除主房补偿费留下统一建住房外,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奖金等一次性补偿到位,最终采用双向计算差价。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主房、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奖金等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对在规划区外异地自建住房的拆迁户补偿,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主房、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奖金等一次补偿到位。 十三、其它
(一)违章建筑的处理:凡2007年2月14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后产生的加层建房和新建房屋不予补偿;2007年2月14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前的加层建房,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后,其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40元/m2。处理对象由项目协调办公室认定。
(二)底层贮藏间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1:1调换不结算差价)或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因本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电讯、通信、广播电视、管道煤气等杆、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设置安装。实行产权调换居住用房的电话、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水、电等设施由拆迁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划拆迁改造区域内的主管线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负责(其中电力管线待城网改造资金到位后解决),各管线单位的支线费用(含进户线)由拆迁人负责。拆迁人与各管线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管线工程建设。实行货币补偿的居住用房和非居住房屋的电话、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水、电等费用由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拆迁户的空调、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均按2次拆装的工时费给予安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