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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的方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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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字[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宜春南路贯通工程是市政府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的重点工程,为确保这项工程的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规定,参照《宜春市中心城区明月立交桥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详见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拆迁时间: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拆 迁 人:宜春市市政工程处

四、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杨家巷东侧和天桥路东侧 五、拆迁工作程序

(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送达拆迁通知。

(二)拆迁人与袁州区政府,市(区)粮食局,灵泉、珠泉、凤凰街办及相关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宣传解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调查、丈量,核定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结构等级、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并逐户登记造册。

(三)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宜府发〔2007〕10号)《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有关规定,对拆迁范围的各类房屋及装饰装修项目进行评估。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规定补偿安置,并组织搬迁。

六、拆迁补偿与安置原则

(一)住宅可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实行货币补偿是由评估机构按照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并根据房屋结构、楼层、建筑年代等因素评估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是在安置点兴建公寓楼进行安置,由拆迁户选择。 (二)非住宅(商业店面、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影院、公厕等)、附房以及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基准价格》评估确定,对《基准价格》未明确的披舍、附房等结构的房屋,参照《基准价格》简易结构重置价以150元/ m2为最高标准,并按使用的新旧破损程度,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对拆迁户实行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不结算差价。安置地点:(详见红线规划图)。

(三)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地点内兴建公寓楼,公寓楼的户型面积分别为80 m2-140 m2若干种户型供拆迁户选择。拆迁户选房时,原则上不能超过其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0%。

(四)安置小区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小区住宅楼按普通居民住宅楼的标准建设,砖混结构;外墙按规划要求设计;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罩白灰;铝合金窗,夹板门,卫生间一个,卫生间内墙1.8m高粉水泥砂浆,蹲式大便池、取水、淋浴龙头各一个;厨房内配洗涤池、水龙头各一个,水电进户,一户一表,层高3米左右。

(五)对拆迁户办理了原有独立分户的水、电、气、有线电视手续的,不须交纳费用;对新增开(分)户的按市物价局批准3970元/户收取水、电、气、有线电视安装费(电:400元/户;水740元/户;天然气:2380元/户;有线电视:450元/户)。

(六)对产权不明确和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拆迁期间难以解决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先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然后实施拆迁。 (七) 差价计算方式

在实际安置房屋面积时,被拆迁的主房面积与新安置的面积每户相差在10%以内的,被拆迁户按房屋重置成本价450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由于安置房户型面积的原因,若超过10%以上的,按安置房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788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拆迁安置户若还需选择更大的安置户型面积的房屋,则需按市场价购买。对拆迁户原房屋面积户均低80元/m2的困难户,被拆迁的主房面积与新安置房的面积每户相差在10%以内的,被拆迁户按房屋重置成本价450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对达到户均80 m2以内的面积则按安置房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788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但不能超过户均80m2的面积标准,拆迁户若需选择超过80 m2的安置房屋,则需按市场价购买。安置小区安置房的储藏间购买价为420元/m2。 (八)产权证的办理

办理房屋拆迁面积内产权登记手续只交工本费;超面积的按规定办理。 八、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二)居住用房的阁楼(假楼)是指砖木结构的老房子,人字瓦屋面、木楼板结构的房屋,计算面积如下。

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按10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7-2.19米,按7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5-1.69米,按5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5米以下,不计算面积。

(三)主房面积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至少三面为承重墙,并且承重墙高度要到檐口)。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可置换住房,但不可以享受超面积10%的政策优惠。 九、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一)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二)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三)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四)砖土结构: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600元/户(两次)(搬迁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300元/户(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3元/ m2·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

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按3元/ 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交安置房的,按6元/ 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一次性补偿标准:

1、商业店铺:40元/ m2;2、工业厂房:30元/ m2;3、其它:20元/ m2。 十一、搬迁选房及奖励办法

(一)根据“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拆迁人按搬迁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如下奖励:

公告拆迁工作启动后,10天之内签订拆迁合同,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按房屋拆迁面积5元/m2进行奖励;签合同11-31天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拆迁面积2.5元/m2进行奖励;签订合同31天以后搬迁的不奖不罚;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 (三)对于按规定期限搬迁的且符合无依无靠70岁以上孤寡老人、烈属、双目失明和腿部残疾的住户,实行指定一层安置或按有关规定程序自行选择。 十二、拆迁补偿费的发放

(一)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户,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除主房补偿费留下统一建住房外,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奖金等一次性补偿到位,最终采用双向计算差价。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主房、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奖金等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对在规划区外异地自建住房的拆迁户补偿,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主房、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奖金等一次补偿到位。 十三、其它

(一)违章建筑的处理:凡2007年2月14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后产生的加层建房和新建房屋不予补偿;2007年2月14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前的加层建房,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后,其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40元/m2。处理对象由项目协调办公室认定。

(二)底层贮藏间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1:1调换不结算差价)或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因本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电讯、通信、广播电视、管道煤气等杆、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设置安装。实行产权调换居住用房的电话、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水、电等设施由拆迁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划拆迁改造区域内的主管线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负责(其中电力管线待城网改造资金到位后解决),各管线单位的支线费用(含进户线)由拆迁人负责。拆迁人与各管线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管线工程建设。实行货币补偿的居住用房和非居住房屋的电话、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水、电等费用由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拆迁户的空调、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均按2次拆装的工时费给予安装补偿。

关于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的方案》通

【法规名称】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颁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0]26号【颁布时间】2010-03-01【实施时间】2010-03-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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