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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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1000 1500 非住宅建筑 中高层、高层 3000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2000 3000 无 1500 第八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十条 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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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 50-60 15-25 10-18 7.5-18 100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
小区 55-65 12-22 9-17 5-15 100 组团 70-80 6-12 7-15 3-6 100 表3 :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 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办公 低、多层 高层 商业 低、多层 高层 工业 低层 多、高层 建筑密度(%) 新区 30 26 22 35 30 40 35 48 40 旧区 35 30 25 40 35 45 40 50 45 容积率 新区 0.8 1.3 3 2 4 3 5 1.2 2 旧区 1 1.5 3.5 3 5 4.5 6 1.5 3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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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15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