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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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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函〔2007〕425号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2007]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川劳社办[2004]7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保障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出发,主要明确规定了三点:一是用人单位

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

贴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对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进行计算。《通知》明确了具体计算办法:

一、伤残津贴费。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

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二、医疗补助金。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依照计算的年龄差及护理等级,一年发给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4、10、6个月。

四、辅助器具更换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人员,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以上规定,明确了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待遇的条件标准和计算办法。全省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凡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均应执行《四川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

此复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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