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及根据本章第1.7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本章1.7款规定的时间前及规定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如有疑问,应按本章第1.7款规定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将在投标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由招标人在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门户网站澄清答疑专区对应项目中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报价表; (4)资格证明资料; (5)养护人员情况表; (6)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方案; (7)其他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报价表”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本项目设有投标报价上限值,投标报价上限值为固定综合包干总价20万元,各投标人的报价应在上限值范围内(含本数),超出上限值的投标报价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作废标处理。
3.2.3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同时本次招标也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调价函。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报价进行质询并提出减少不合理报价的要求,投标人应予配合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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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3.5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项目资格审查投标人不需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所需附的资料审查资料复印件见本章3.5款规定以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相关要求。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报价表”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5.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
(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承诺书、投标报价表及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的正本每一页均须盖单位公章,副本除封面外不作上述盖章要求。
3.5.4投标文件应为A4幅面,投标文件中的各类证明资料均应为“原件的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须为彩色复印件),且清晰易辨识。
3.5.5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除封面外可用正本复印,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要求胶装,不得使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或复印。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一起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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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套上按以下标识: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4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相应内容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及评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监委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4)监委及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服务周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委、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开标时相关资料密封后交评标委员会。
(7)开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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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5.4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5.5 评标保密
5.5.1评标全过程内容和对投标文件的评分结果,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
5.5.2 投标人对招标方和评标委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5.6 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定标及重新招标
6.1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如在评标过程中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议认为有效投标人具有充分竞争性的,则可按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所有有效投标人),同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3日历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
6.2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6.3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且投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招标人应当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纪律和监督
7.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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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7.2.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7.2.2投标人在本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7.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7.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7.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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