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Wpx——对x轴的毛截面塑性抵抗矩。υx、NEx和βmx应按第5.2.2条计算弯矩作用平面内稳定的有关规定采用。 二、弯矩作用平面外:
υy、υb和βtx应按第5.2.2条计算弯矩作用平面外稳定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三节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第9.3.2条 在构件出现塑性铰的截面处,必须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其相邻支承点间构件的长细比λy,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不出现塑性铰的构件区段,其侧向支承点间距,应由第四章和第五章内有关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整体稳定计算确定。
第9.3.3条 用作减少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计算长度的侧向支撑,其轴心力应分别按4.2.5条或第5.2.8条确定。
第9.3.4条 所有节点及其连接应有足够的刚度,以保证在出现塑性铰前节点处各构件间的夹角保持不变。构件拼接应能传递该处最大计算弯矩值的1.1倍,且不得低于0.25Wpxf。 第9.3.5条 当板件采用手工气割或剪切机切割时,应将出现塑性铰部位的边缘刨平。当螺栓孔位于构件塑性铰部位的受拉板件上时,应采用钻成孔或先冲后扩钻孔。
第十章 钢管结构
第10.0.1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在节点处直接焊接的圆管结构。
第10.0.3条 钢管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管外径应大于支管外径,主管壁厚不应小于支管壁厚。在支管与主管连接处不得将支管穿入主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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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和支管或两支管轴线之间的夹角θ不宜小于30°。 三、支管与主管的连接节点处,应尽可能避免偏心。
四、支管与主管的连接焊缝,应沿全周连续焊接并平滑过渡。
五、支管端部宜使用自动切管机切割,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 第10.0.4条 钢管构件在承受较大横向荷载的部位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防止产生过大的局部变形。钢管构件的主要受力部位应避免开孔,如必须开孔时,应采取适当的补强措施。
第10.0.5条 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可沿全周采用角焊缝,也可部分采用角焊缝、部分采用对接焊缝,支管管壁与主管管壁之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20°的区域宜采用对接焊缝或带坡口的角焊缝。角焊缝的焊脚尺寸hf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两倍。
第10.0.6条 支管与主管的连接焊缝可视为全周角焊缝按公式(7.1.2-1)进行计算,但取βf=1。角焊缝的有效厚度沿支管周长是变化的,当支管轴心受力时,平均有效厚度可取0.7hf。焊缝的计算长度(支管与主管相交线长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10.0.7条 为保证节点处主管的强度,支管的轴心力不得大于下列规定中的承载力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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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条适用范围为:0.2≤β≤1.0,ds/ts≤50(ts-支管壁厚),θ≥30°。当d/t>50时,取d/t=50。
②本条中的X型和K型节点系指支管轴线与主管轴线在同一平面内。
第十一章 圆钢、小角钢的轻型钢结构
第11.0.1条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在跨度不超过18m且起重量不大于5t的轻、中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的房屋中,采用有圆钢或小角钢(小于45×4或56×36×4)的轻型钢结构。 注:型钢组成的结构有个别次要杆件采用小角钢时,可不受本章限制。
第11.0.2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使用条件复杂的轻型钢结构(如直接承受动力荷载,处于高温、高湿和强烈侵蚀环境的轻型钢结构等)所需的特殊要求。
第11.0.3条 轻型钢结构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第3.2.1条、第3.2.2条和第11.0.6条的规定值并乘以下列折减系数:
一、拱的双圆钢拉杆及其连接0.85;
二、平面桁架式檩条和三铰拱斜梁,其端部主要受压腹杆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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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杆件和连接0.95。 第11.0.4条 在桁架中,应尽可能使杆件重心线在节点处交于一点,否则应考虑其偏心的影响。
第11.0.5条 三铰拱屋架的三角形组合斜梁,其截面高度与斜梁长度的比值不得小于1/18,截面宽度与截面高度的比值不得小于2/5。 第11.0.6条 单圆钢压杆连接于节点板一侧时,杆件应按公式(5.2.2-1)计算其稳定性,连接可按公式(11.0.8-1)计算,但焊缝强度设计值应乘以0.85。单圆钢拉杆连接于节点板一侧时,杆件和连接可按轴心受拉构件计算强度,但强度设计值应降低15%。
第11.0.7条 桁架中的主要压杆(弦杆、端斜杆、端竖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其它压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拉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400,张紧的圆钢拉杆的长细比不受限制。 圆钢不宜用于桁架的受压弦杆和受压端斜杆。 第11.0.8条 圆钢与平板(钢板或型钢的平板部分,图11.0.8-1)、圆钢与圆钢(图11.0.8-2)之间的焊缝,其抗剪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第11.0.9条 圆钢与圆钢、圆钢与平板(钢板或型钢的平板部分)间的焊缝有效厚度,不应小于0.2倍圆钢直径(当焊接两圆钢的直径不同时,取平均直径)或3mm,并不大于1.2倍平板厚度,焊缝计算长度不应小于20mm。
第11.0.10条 钢板厚度不宜小于4mm。圆钢直径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第十二章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2.1.1条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由混凝土翼板与钢梁通过连接件组成的简支组合梁。组合梁的混凝土翼板,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12.1.2条 混凝土翼板的有效宽度be(图12.1.2)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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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条 按本章规定考虑全截面塑性发展进行组合梁的强度计算时,钢梁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乘以折减系数0.9。组合梁的变形计算应按弹性理论进行,对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可将截面中的混凝土翼板计算宽度除以钢材与混凝土弹性模量的比值αE换算为钢截面;对荷载的长期效应组合,则除以2αE换算为钢截面。 在强度计算和变形计算中,可不考虑板托截面。 第12.1.4条 组合梁施工时,若钢梁下无临时支撑,则混凝土硬结前的材料重量和施工荷载应由钢梁承受,钢梁应按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计算其强度、稳定性和变形。
第二节 截面和连接件的计算
第12.2.1条 组合梁的抗弯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塑性中和轴在混凝土翼板内(图12.2.1-1),即Af≤behc1fcc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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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鼎网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