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辅导第1
章(6)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债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是两种重要的财产法律关系,债的特征表现在两者的比较中:1.债与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债是相对权、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即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无须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所有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其主要内容;债权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主要内容。3.债与所有权的客体不同所有权只能以物为客体;债的客体要宽泛得多,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4.债与所有权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所有权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重点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债权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重点要解决的是财产的流转问题。5.债与所有权的发生根据不同所有权的发生要有合法行为;债权的发生根据既有合法行为,也有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二、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债权债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能构成债。客体必须合法、确定、适格。以违法行为作给付,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债;给付不确定将使债权债务无法实现,债的关系不成立。三、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根据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合同是最常见、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二)无园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虽然违反禁止干预他人事务的原则,但却是一种有利于本人、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所以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而赋予其阻却违法性。无因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