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择业自由权不被重视。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国在人事制度方面曾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允许公务员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自己的意愿辞职,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为国家多做贡献。现行公务员制度对辞职的条件和程序等重要内容作了全面、科学的规定,确认、体现并巩固了这些改革的成果。近年来,以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向纵深发展。在机关队伍的“进口”上,通过考试录用制度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在中间管理上,考核制度已经全面实施。但在“出口”上,正常的淘汰机制还没有充分运作起来,使一些为政不廉、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已明显不适宜在机关工作的人长期滞留机关,严重影响了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形象。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市场的不断完善,人才流动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势所必然。可以说,“出口”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所以,目前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畅通“出口”,实现能进能出,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突破这个难点,不仅使公务员管理“进、管、出”三个环节,配套成龙,而且将有力地推动公务员考核、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失业保险等人事制度的建立和不断深化。
(2)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宪法规定,劳动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权包括保持职业权和选择职业权。为了实现宪法的规定,公务员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权,它是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形式。只要公务员有正当、合法的理由,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管理效率。公务员队伍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不断地输入新鲜血液,有公务员辞职就必然有人替补,有出必有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经验表明,公务员的志趣、爱好与公务执行的好坏、管理效率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由于公务员的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妨碍了公务员的正常交流,使一部分公务员从事着他们不愿意从事的职业,妨碍了其才能的发挥和发展,降低了管理效率。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后,允许公务员依法辞去所在单位
的职务,使他们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特长自愿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利于人才的合理配置,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