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正确履责, 提高企业效能,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 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 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 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
(一) 合法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 合规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 和技术规范;
(三) 合理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 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安全生产等管理原则。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科学发展原则。围绕经济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促进 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 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 规行为;
(三) 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 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审计等监督部门相协调;促进制度 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五条 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效能监察工作责 任体系,形成在党政领导下,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 合、员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 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效能监察 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 督;
(二) 确定效能监察的范围,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 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
(三) 建立健全效能监察机构,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七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组织指导开 展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事宜。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是: (一) 按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 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开展效能监察;
(二)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 (三) 根据选定项目实行效能监察项目;
(四) 完成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
第十条效能监察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企业管理 制度,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 检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 完成目标任务,促进企业强化执行力,维护政令畅通;
(二) 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的意见建议,加强内部管理 监控;
(三) 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企业管理制度造成企业损失的问题,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企业损失;
(四) 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重大责任事故,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进行调查,督促管理人员廉 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人员行为偏差,健全管 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