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中心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叉车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第五条 取证人员需先在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提交申请表,后由人力资源部与朔州市安监局协调,统一安排人员培训。
第六条 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和熟练操作技能,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件前不得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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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期限。证书有效期为6年;特种人员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后,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逾期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复审条件
下列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为复审不合格: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复审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在证书规定的复审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4、复审须参加复审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 复审需递交的材料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 对以上制度未按照要求参加取证培训或复训的人员,将处以扣罚,第一次不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不得在岗位从事作业。
第十五条 无故超过初次领证时间的,未取证的员工,将调离本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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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将每月享受50元津贴。 七、特种作业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证本人持有,中心人力资源部留存复印件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可持盖有中心盖章的操作证复印件进行作业,以备检查。
第十九条 新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在领证后一周内,应到所在厂部和中心人力资源部分别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厂部必须及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八、适用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项制度暂时仅适用于安太堡选煤厂B车间和安家岭选煤厂B车间所有员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心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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