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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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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 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 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 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 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 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 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 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 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 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 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

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 (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 查。

(二) 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 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 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 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 金。

第壹拾柒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 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 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 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 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 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 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 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 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 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 8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 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 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 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 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 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 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 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 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 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 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核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

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 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 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 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 殊功过

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 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 年终考核

1. 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 考核表密

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 试用人员;

(二) 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 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 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 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 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 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 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 20%满二星期者,减发 40%满

三星期者减发60%

2. 记过一次减发20% 3. 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 奖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 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着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三 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 以惩处。

(一)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2次者。

(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 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累计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

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 过2次,

应予免职或解雇。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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