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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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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 宅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GJ08-20-2001/8/27

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1年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1)第 0342号

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 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沪建建(99)第0197号《关

于下达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围绕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为指导思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十五”期间住宅设计的安全、功能、环境、适用等要求作了多方面的考虑,提出了一些基本指标和基本规定。为了较好地适应住宅市场化、商品化的需要,本标准以倡导性提示和推荐性条款为主的形式予以编制。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总体设计;4套型设计;5公共部位设计;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7构配件设计;8技术经济指标;9结构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1燃气设计;12电气设计;13智能设计。

为便于将相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力度,本标准强制执行的内容以黑体字标注。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限于经验和水平,本标准尚存在一些不足。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 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编:200032;电话:64031689),以使本标准逐步趋于完善。

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参编单位: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彭圣钦 陈华宁 王勤芬 周建新 吴云芝 曾 杰 崔 莹 沈育祥 林在豪 陈 宁 刘明明 刘乔明 王 薇 张绍弘 黄 彬 ‘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2001年5月

1总则

1.0.1 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type of flat

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的房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 2.0.4 阳光室 sun 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分隔。 2.0.5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6 贮藏室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7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2.0.8 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9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ceiling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低层住宅 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12 多层住宅 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 四至六层的住宅。

2.0.13 中高层任宅 medium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七至九层的住宅。

2.0.14 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0.15 商住楼 commercial-residential 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6 塔式住宅 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17 通廊式住宅 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18 单元式住宅 combined department 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19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20 跃式住宅 skip floor apartment building

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 2.0.21 租赁式公寓 apartment for leasing 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

3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 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3.1.3 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1.4 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

3.2居住环境

3.2.1 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

3.2.2 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等地区不得小于1.2倍。

3.2.3 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4 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3.2.5 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6 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

3.2.7 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

3.2.8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9 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 3.2.10 居住区域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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