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甘肃纳源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制度》,特特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 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 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 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 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 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帐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帐、对帐;指 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 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 建立车间工序 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 制 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 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 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2财务部下设财务科、供应科、仓储科、审计科;岗位设置 为:部长、科长、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 员、采购员、内勤管理员、保管员。
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 由财务部门 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 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 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其他应 收款、存货等。 3.2现金管理
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
现金的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 个人借款、 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 要有经办人员 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 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 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 但是总经理 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3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在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 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 合 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 不得使用白条或 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 现金日记帐。日记帐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 月末与总帐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 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 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 做 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 对于 前帐未消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 10%计收利息并 扣发工资。
3.2.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 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 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3.2.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 不允
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 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帐, 不
3.2.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 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 以便及时处 理帐务。
3.3银行存款管理。
3.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 ,银行 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3.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 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 确须携带空白 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
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 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 应由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 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 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 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 位。凡前帐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333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 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 出现长期未达帐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3.4应收款及预付帐款的管理
3.4.1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帐款明细分 类帐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帐, 不准笼统的 以地名代替。应收帐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
(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唢的保证书等) 不得单方入帐。财务部门要会同供应、 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 商、供应商的客户档案。
3.4.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 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未要编制帐龄分析表, 并上报有关领 导。对发生的应收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应收款项, 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 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 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 理帐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