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琼建管函[2016]45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7.28 【实施日期】201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清理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琼建管函〔2016〕4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附件1)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 1 / 5

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6]149号,附件2)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住建、财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发改、交通、水务、招投标交易中心等部门,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理规范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对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我省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2016年6月23日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款支付保证金、代建项目履约保证金、建筑垃圾规范处置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不再收取。各市县住建、财政、人社部门要协调交通、水务部门逐一梳理近年来经各自部门批准开工建设项目的保证金收取情况,与发改、招投标交易中心等部门加强配合,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2016年8月15日前要重点查清本市县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本市县有自行设立属于取消范围内保证金的,2016年9月底前要完成相关制度规定的修订或废止。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保证金由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政府部门要按时返还,由建设单位收取的,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按时返还。对在取消范围内的保证金,收取单位要在2016年9月底前将收取的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要在2016年11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 2 / 5

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五、规范完善保证金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按照我省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严格收取、管理,并及时退还。

六、严禁新设保证金。除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一律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住建、财政、人社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认真处理相关举报投诉。要进一步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要求建筑业企业交纳各类其他保证金、拖延归还保证金、拒绝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等行为,在监管信息平台上记录和公布该不良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八、做好信息上报。各市县住建、财政、人社部门要在2016年8月5日前填写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及本市县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件5);12月底前报送本市县清理规范工作的书面总结。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市县住建、财政、人社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使其上升为本市县的一项重要工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9月份起组织督查组到各市县检查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 3 / 5

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市县政府通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65328027 (电话) 65371153(传真) 海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68537867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保障监察处 65200931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略)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3. 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4.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5.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8日

附件3

(市、县)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姓名 工作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备注 4 / 5

附件4

(市、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间: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涉及企保留(预留)的保证金 业数量序的保(单位:万元) (单号 证金 位: 名称 总政府部门 建设单位收取(预收取(预个) 数 留) 留) 投标1 保证 金 &n 填报时

涉及项目数量(单位:个) 上月返还的保证金总额 (单位:万元) 累计返还的保证金总额 (单位:万元) 超期仍被冻结的存于建筑业企业银行账户的保证金总额 (单位:万元)

5 / 5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琼建管函[2016]45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7.28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o91h0tioi4mn0g1mmp04oweh0q6fq00ol8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