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综合整治政策解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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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建造的住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并处置?
解答: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建造的住宅不纳入本次整治范围,村(社区)、乡镇(街道)在处置过程中要仔细甄别、认真审核,并对认定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违建户隐瞒改变用途事实,骗取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一经发现,予以注销证件并依法处置。
原已处置但未办理到位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住宅,属以下情形的可予以补办完善,具体为:(1)已办理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房产权证的;(2)已由职能部门按住宅用途作出了改变用途处罚并处置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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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推进“一户多宅”及历史遗留非法住宅整治加快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建设用地复垦区外(不含县城建成区),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已处罚或出卖地基建造的住宅,超出户用地限额标准96平方米以内(含96平方米)的,按仙县委办发【2024】42号文件规定处理后,予以补办手续;超出户用地限额标准96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允许调剂给其他缺房户,无法调剂的原则上予以拆除。若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已处罚或出卖地基属国有土地的,是否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解答:若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已处罚或出卖地基属国有土地的,不按上述规定处置(移民安置户使用国有土地除外),仍按照《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中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处置。
76问题:《处置意见》规定:办理国有出让手续,临街地段出让金按基准地价或楼面地
价2倍缴纳。乡镇集镇区范围的临街如何认定?另外,临街地段房屋有长短,是否有统一的纵深程度?
解答:
1、乡镇集镇区范围的具体临街地段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报整治办备案; 2、临街地段指临街房屋纵深12米范围的用地。
77问题:农村父母健在时形成的违法用地,现父母亡故,子女均为非农居民,如何处理?
解答:此类继承父母非法住宅的非农居民户,该户处罚参照农村村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有关规定执行,现有可计入家庭人口数所享有对应的面积视作户用地限额内面积,超出部分视作超户用地限额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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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政策解读》明确:涉及集体土地的住宅,由土地所有权的村(社区)管理,涉及国有土地的住宅,按社区隶属关系管理。现小南门村村民拆迁安置在西郭垟社区,本次处置管理区域如何确定?
解答: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管理区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县城建成区跨村(社区)拆迁安置的,由安置户原户籍所在村管理;涉及非农居民或非县城建成区的农村村民的,按现社区管理。
79问题:在本次整治过程中,如何遏制“假离婚、假结婚”问题?解答:仙县委办发【2024】
42号文件下发后,非法住宅处置对象突击办理离婚并再婚的,一律不予办理分户等相关手续。
80问题:原《政策解读》明确:“县城建成区范围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本村村民
建房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办自然间存在集体和国有两种性质的,整间按国有性质办理),并纳入户宅基地管理”。“若超出部分有明确的自然间界线的,按该自然间的界线确定补办国有出让的范围;若超出部分没有明确的界线,超出部分面积少于24(含24)平方米的,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超出面积大于24平方米的,整宗土地办理国有出让手续”。现县城建成区本村村民除了拆迁安置房外,还有整宗用地违法立地房或部分用地违法立地房,对照规定应整宗土地办理国有出让手续,此类拆迁安置户可否允许保留一处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
解答:
1、若属整宗用地违法的立地房,按上述规定办理;
2、若属部分用地违法的立地房(如少批多占等),且该房屋面积不超过该户用地限额标准的(确因房屋不可分割原因超出户用地限额的,以不超过24平方米为限),允许安置户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拆迁安置户有多处此类房屋的,只允许选择一处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其余则应按规定办理国有出让手续;
3、违法行为罚金及建筑物作价回购标准按该户总用地面积计算。
81问题:县城建成区本村村民有合法的集体土地性质住宅,又有违法的住宅,按政策规
定超限额部分的住宅须办理国有出让手续,建房户可否选择合法的住宅办理国有出让手续,违法的住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解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选择合法的集体土地住宅办理国有出让手续,违法的住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一是须先按合并的总面积计算违法行为罚金和建筑物作价回购款;二是选择违法住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该房屋面积不得大于户用地限额标准(确因房屋不可分割原因超出户用地限额的,以不超过24平方米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