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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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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作者:王冠玺

来源:《求是学刊》2015年第05期

摘 要: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王冠玺,男,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5-0087-13

在我国处于巨大变化的这几十年来,《民法通则》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有关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反映出了当时的立法者对民法的理解与意识形态的需要;然而时代不断变迁,今天的社会基础已经与三十年前大为不同。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1已经公布,本文对民法总则建议稿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抱持肯定态度,其以法律行为取代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方式,体现了我国民法事业的进步,反映出了人民的真正需要。民法典制定兹事体大,有鉴于此前学者对有关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诸多的不同见解,本文以为有必要对这几个概念再次进行梳理与辨析,以支持即将出台的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期使我国的民法典能体现出私法自治的精神与法律体系科学性的本质。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探索——合法或适法之辨

法律行为理论于18世纪时已逐渐形成,但仍未出现统一的法律行为概念;当时的法学家们混用拉丁文与德文表述1,即便是德文的法律行为用语也各不相同。德国学者海泽(Arnold Heise)于1807年所著的《供学说汇纂讲授之用的普通民法体系纲要》(Grundriss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Civilrechts zum Behuf von Pandecten - Vorlesungen)一书中,采用了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作者:王冠玺来源:《求是学刊》2015年第05期摘要: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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