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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宣传材料(公司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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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工作 宣传材料 (2015年12月)

集团公司人事部、宣传工作部

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宣讲提纲

(可在企业内部媒体刊发)

一、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劳动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下简称“三性”岗位)上使用,且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截至2015年10月末,集团公司用工总量89.8万人,其中,劳务派遣用工28.7万人,占比高达32%,且大量在非“三性”岗位使用。作为肩负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国有骨干企业,中国石化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严格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用工。

(二)集团公司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必由之路。经过三十余年的持续发展,中国石化的规模和实力显著增强,但与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发展目标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挑战,中国石化必须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石油公司做法,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突出核心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实现这一目标,集团公司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业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石化企〔2014〕597号)明确推进非核心业务外包是集团公司调整经营方式、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

有效途径。同时《关于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石化人〔2014〕493号),进一步明确对于技术密集型核心业务以自营自管为主,以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为主;对非核心业务和劳动密集型业务,逐步实行业务(服务)外包或办社会职能移交,由“管人”转变为“管事”、由“用工”转变为“用服务”。根据上述改革意见,需对目前使用的派遣制员工需根据所从事的业务情况采取不同的规范方式。

二、规范劳务派遣的方式有哪些?

(一)精减替代。通过提高劳动效率、严格“三定”显化的富余派遣制员工,以及可由存量合同制员工或非全日制用工替代的派遣制员工,在劳务派遣协议或派遣制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使用。

(二)业务(服务)外包。通过对非核心业务、劳动密集型业务实施业务(服务)外包,随外包分流现有派遣制员工,转变为业务(服务)外包人员。

(三)调整用工形式。对从事主营业务关键岗位和主体岗位工作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派遣制员工,在严格“三定”基础上,或调整为合同制员工,纳入合同制员工管理体系,或调整为短期(阶段性)合同工,纳入短期(阶段性)合同工管理体系。

(四)续用。对从事国家规定的“三性”岗位工作,且符合派遣制员工使用比例规定的派遣制员工,可继续实施劳务派遣。

三、为什么要对非核心业务和劳动密集型业务进行外包?

通过业务(服务)外包方式调整非核心业务和劳动密集型业务的经营管理方式,符合市场化、专业化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市场分工进一步细化的趋势。中国石化要实现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发展目标,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石油公司的做法,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突出核心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劳动生产率。

中国石化作为肩负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国有骨干企业,将在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加快做优做强的同时,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充分保障就业。在实施外包的过程中,避免直接、简单退出部分业务造成涉及人员失去工作岗位,将通过制定和落实相关规定,使绝大多数从事这些业务的人员仍有稳定的就业岗位,并有效维护涉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相关业务外包后,通过进一步转变体制机制,提升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促进良性发展,将进一步保障从业人员的就业稳定,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四、劳务派遣用工与外包用工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涉及三方主体和三重关系。三方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受派遣的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企业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外包用工中只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劳动者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与标准的劳

动关系无异。企业与承包单位的业务往来关系。

(二)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受《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和约束;业务(外包)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外包人员的行为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和约束。

五、实施业务外包过程中,原从事该业务的派遣制员工如何规范?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业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石化企〔2014〕597号),实施业务外包过程中,原从事该业务的全部用工原则上按照“人随业务走”的方式到承包商工作。对于派遣制员工,愿意到承包商工作的,相应变更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由承包商继续使用;对于不愿到承包商工作且单位有适于其从事“三性”岗位的,可调整到“三性”岗位继续维持劳务派遣;不愿到承包商工作且不同意调整到“三性”岗位的,由用工单位协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如何约束外包公司行为,确保外包用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企业在选择业务(服务)的承包商时,将兼顾生产经营需要和外包人员合法权益,尽可能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管理规范、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的承包商进行合作,力求保障外包人员的长远利益。对于部分与中国石化核心业务关联密切的外包业务,在没有成熟社会专业服务公司的情况下,企业可与合适的合作方合资组建专业服务公司,适当参股外包公司,通过向合资公司委

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宣传材料(公司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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