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 单选*1 多选*1.5 案例 合计
本章知识体系
15 1题 1题 5分 7.5分 16 1题 1题 5分 7.5分 17 2题 1题 3分 6.5分 18 A卷 1题 1题 2.5分 5分 B卷 1题 1题 2.5分 5分 19 A卷 1题 1题 5分 7.5分 B卷 2题 2题 14.5分 19.5分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特征
物的特征 考查点 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
1.有体性 【例外】经法律规定,无体物和权利也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前者如电、热、气;后者如股权、票据权利等 2.可支配性 性
(2013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
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2019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 3.非人格人身体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假肢;但与人的身体相分离,可成为物 第1页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
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
具体类型 禁止流通物 动产、不动产 区分点 通物,如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不可移动,或移动是否损害价值。不动产如土地、房屋、海域等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能否自由进入市场流通。限制流通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是否可替代。该分类仅限于动产。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粮食、汽车;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 不可替代物(特定物)如齐白石的画 消费(耗)物、非消费是否只能一次性使用。消费物只能一次性使用,如粮食、金钱;非消(耗)物 可分物、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 费物可以多次使用,如房屋、汽车 分割是否减损其价值。可分物如大米、酒;不可分物如牛、汽车 是否独立发挥效用。从物只能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如电视机和遥控器。 【注意】从物也必须独立为一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 孳息是从原物派生出来的,且需与原物相分离。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动物生的小动物,后者如利息、租金。 原物与孳息 孳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①天然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由所有权人取得,但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018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
第2页
选项D错误。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了解) (一)概念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特点:
物权 债权 请求权,依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 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性 支配权,无需他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绝对性 绝对权(对世权)
(二)我国物权的体系(了解)
排他性 具有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不具有排他效力,具有兼容性
(三)物权的分类
标准 设定在动产还是不动产之上 类型 不动产物权 具体物权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独立物权 能独立存在,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能否独立存在
(2019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在动产之上的有( )。 A.抵押权 B.留置权 C.所有权 D.质押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的种类——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
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质权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如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3页
D.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和地役权都属
于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15年多选考查)
原则 含义 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公示有三个方面的效力:物权转移、物权推定3.物权公示原则 和公信效力。 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包括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他物权的设定、转让、消灭等。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非基于他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如生产、孳息、(先占、添附、拾得—取得 —*后面讲)等 继受基于他人的权利而取得,主要基于他人意思表示,如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抵押、取得 质押取得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如继承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分为: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含义 主要考查点 公示要求 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物权变动 ①因买卖、赠与、互易等导致所有权转移; ②因抵押、质押合同导致抵押权、质权产生 一般需要公示: 第4页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具体公示方法后面讲) 【例外】动产抵押,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
含义 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导致物权变动 ①因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注意】文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物权归属,而非履行债务。 ②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说明】遗赠本是法律行为,但教材多年的观点都如此,考试按教材作答。 ③因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公示要求
(2012年B·案例)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
问:(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
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手续?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两项房屋登记手续。首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 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而买卖是依法律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须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物权行为(理解)
类别 含义 举例 订立合同 买卖合同签订后交付标的物 债权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物权行为 一定要导致物权的变化 【考点提示】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典型考法: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举例】
1.张三把电脑卖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合同有效,但李四不享有所有权。
2.张三把房屋抵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相对无需公示:获得物权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