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治理暂行方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打算、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增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治理,增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进展,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高等学校增强资源共享、增进学科建设与进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科技功效转化、培育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材和治理人材、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进展计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计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进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进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功效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功效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功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进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要紧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功效;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增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育科技创新人材及治理人材;
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进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进展计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派上打算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按期评估,动态治理,优胜劣汰,转动进展的治理机制。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要紧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进展战略及行业技术进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进展计划与实施打算,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治理政策和方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治理。
(二)确信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用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依照情形进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计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治理部门对依托地址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要紧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址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进展计划与打算;制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计划。
(二)组织地址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
治理。
(三)初审地址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址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治理。要紧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进展纳入学校相关计划,依照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治理实际情形,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进展的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和谐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进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用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进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依照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进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建 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治理要紧包括立项申请、评审、打算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