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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教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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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除了对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要求外,对法院的裁决也要求一定的透明度。

(6) 司法终局复审原则。 (二)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 1.权利范围

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的这一特点,TRIPs协定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必须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项:(1)版权与有关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2.最低保护水平 第一,版权与有关权。

在《伯尔尼公约》中界定了艺术作品的含义,强调了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问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何。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即作者就上述作品享有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要求履行权利产生的手续,只是要求这些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否则不受保护。

第二,商标。TRIPs协定对商标构成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对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个续展注册的保护期,该协定要求均不少于7年,续展注册可以无限次。

第三,地理标志。TRIPs 协定专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并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了界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识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对地理商标的保护,成员的义务:一是对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并具有误导公众忽略认明真正来源地的,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驳回或撤销该部标;二是现实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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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来源于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第四,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TRIPs协定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不少于10年。

第五,专利。对专利权的保护,TRIPs协定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

TRIPs协定还规定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转让、继承和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这完全体现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私权或称特殊民事权利的性质。

对专利权最低的保护标准还包括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保护期分为三种情况:以注册为条件的成员,保护期从注册申请的提交日起,或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不要求注册为条件的成员,保护期不得少于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成员均可将保护期规定为布图设计创作完成15年。

第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TRIPs协定对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所谓未披露过的信息,相当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该协定将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概括为3个:秘密性、商业价值和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对执法机制的要求

1.TRIPs协定对各成员所要求的执法机制的特点。 (1)突出规定执法对机制的设置与执法活动的指导原则。 (2)强调民事诉讼程序执法的倾向。

(3)充分保障执法及时有效同时强调执法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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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肯定执法的行政程序但强调符合协定的规则。 (5)强调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复审。 2.知识产权执法的总义务

TRIPs协定在此部分首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总义务或者称一般义务为:

(1)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又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2)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和公正,程序不应过于复杂和费用过高,也不应当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不必要的拖延。(3)对案件的决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说明理由。决定只应以证据为根据,并应为当事人提供就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4)程序的当事人应当有机会请求司法机关对终局的行政决定进行复审。(5)不要求为知识产权执法而建立一种与一般法律执行不同的司法制度。

3.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的要求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1.各成员可以提出要求,获得或维持TRIPs协定所指知识产权的条件之一是,履行符合该协定规定的合理程序和手续。

2.各成员应保证,有关知识产权如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应在合理期限内授予或注册,以避免无端地缩短保护期限。

3.《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标记。 4.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以及成员法律中行政撤销和当事人之间有关异议、撤销与注销等程序,应遵循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执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

5.在通常情况下,根据上述任何程序作出的行政终局裁决,应受司法或准司法机构的审议。但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只要行使这种程序的理由可依照无效诉讼的程序处理,成员方则无义务提供机会对这种行政裁决进行复议。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TRIPs协定还要求各成员公布所有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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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以及防止滥用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措施和决定,并将法律法规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六)过渡性安排

与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其他协定一样,TRIPs协定也包括过渡安排的规定。

发达成员的过渡期只有1年,即自1996年1月1日起即全面生效。发展中成员在TRIPs协定的除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的其他大多数条款开始实施前,有额外4年的过渡期,一直持续到2000年1月1日。但它们必须遵守维持现状的要求,即在过渡期内,不能以任何导致与TRIPs协定更加不一致的方式,改变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经济转型成员如果仍在进行其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构改革并遇有特殊困难,则在实施TRIPs协定方面同样可以享有4年的额外过渡期,直到2000年1月1日。

最不发达成员的过渡期最长,在履行TRIPs协定义务时,它们享有11年的过渡期,直到2006年1日1日。这一期限还可应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正当提出”的请求,继续处长。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特点与影响

(一)TRIPs协定的特点

TRIPs协定的许多规定源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的许多规定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这4个国际公约为基础,这些公约的相关规定为TRIPs协定所吸收,但它在现有国际公约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TRIPs协定的一大特色和创新之处,是其规定了详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

TRIPs协定最大的突破在于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定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二)TRIPs协定的影响

TRIPs协定在“内容上是全面的,将人会大大减少签署国的单方面行动。同时,它对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通过发展中国家提供更长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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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期,承认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敏感性。

应该说,TRIPs协定更多地反映和体现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它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及实施该标准的义务,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而该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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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教案3

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除了对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要求外,对法院的裁决也要求一定的透明度。(6)司法终局复审原则。(二)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1.权利范围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的这一特点,TRIPs协定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必须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项:(1)版权与有关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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