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各国统计和各种经济贸易文献并无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定义。
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4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作了定义:(1)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2)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通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提供服务;(4)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许多经济学家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划分①。
有的以国际服务贸易是否在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移动,将其分为4类,即:
(1) 分离式服务 (2) 需要者所在地服务 (3) 提供者所在地服务 (4)流动的服务
以行业为标准,将服务贸易分为7大类,即: (1) 银行和金融服务; (2) 保险服务;
(3) 国际旅游和旅行服务; (4) 空运和港口运输服务; (5) 建筑和工程服务; (6) 专业(职业)服务; (7)信息、计算机与通信服务。
1
以生产过程为标准,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3类,即: (1) 生产前服务 (2) 生产服务 (3)生产后服务
以要素密集度为标准,将服务贸易分为3类,即: (1) 资本密集型服务; (2) 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
(3) 对商品实物形态具有替代功能的服务; (4)具有商品属性却与其他商品无关联的服务。
按是否伴随有形商品贸易为标准,将服务贸易分为两类,即:(1)国际追加服务,指服务是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进行的贸易;(2)国际核心服务,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将服务贸易分为4类,即:(1)民间服务(或称商业性服务);(2)投资收益;(3)其他政府服务和收益;(4)不偿还的转移。
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 1、商业性服务
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列出6类这种服务,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
(1)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 (2) 算机及相关服务。 (3) 研究与开发服务。 (4) 不动产服务 (5) 设备租赁服务 (6)其他服务 2、通讯服务
通讯服务主要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
2
服务。
3、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 4、销售服务
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交换。主要包括:商业销售,主要指批发业务;零售服务;与销售有关的代理费用及佣金等;特许经营服务;其他销售服务。
5、教育服务
指各国间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如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6、环境服务
指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相似服务等。 7、金融服务
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 8、健康及社会服务
主要指医疗服务、其他与人类健康相关服务;社会服务等。 9、旅游及相关服务
指旅馆、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膳食服务及相关的服务;旅行社及导游服务。
10、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
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一切文化、娱乐、新闻、图书馆、体育服务,如文化交流、文艺演出等。
11、交通运输服务
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如航空运输、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内河和沿海运输、公路运输服务,也包括航天发射以及运输服务,如卫星发射等;客运服务;船舶服务(包括船员雇用);附属于交通运输的服务。主要指报关行、货物装卸、仓储、港口服务、起航前查验服务等。
12、其他服务
3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与国际商品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点:
①服务贸易是无形的,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存储性和不易运输性②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 置,国际间的服务交换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密切相关。
③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在各国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上没有显示;其市场准入问题也不是关税问题。
④服务贸易、尤其是通过资本流动实现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涉及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对服务贸易的监控强度往往要超过商品贸易,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更多。
各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和控制,主要不是通过海关的监管,而是通过一般的国内法律和规章来实现的,而且管理对象不仅仅是服务本身,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
(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
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规律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业结构也将逐渐演变,国民经济的中心将依次从农业部门转向工业部门,再转向服务业部门。
由于服务贸易往往涉及国家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问题,在国际投资法中被视为“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而对外资进入实行禁止或限制,因此长期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具有很强的垄断性。也就是说,由各国政府几乎拥有完全垄断性质的,或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如城市供电、供水、燃气、公交、地铁或产业如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某些基础产业如车站、机场、码头,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几乎都是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①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公司,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②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③对服务业投资的公司数量限制。
根据经合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估计,1998年世界服务市场价值3万亿美元。
4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产生与构成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随着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世界服务贸易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在其经济结构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
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构成
《服务贸易总协定》文本,由序言、6个部分共29条和8个附件组成。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
即通过逐轮谈判,逐步取消一切限制进入服务业市场的措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普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最终实现服务贸易的全面自由化。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服务有四种“提供方式”:(1)过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例如电信服务、网络服务;(2)境外交付Consumption Abroad),例如劳务输出;(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例如外国银行到中国建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例如旅游服务。相应的,“服务”一词涵盖上述四种方式服务的生产、分销、推销、销售和总付。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和纪律 1、关于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要求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或非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借助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关于透明度
《服务贸易总协定》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规定,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该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产之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