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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一、专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清洁卫生工作。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离,生产加工区不饲养动物。 三、做好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生产加工区地面清洁无杂物,无蜘蛛网、积尘等。
四、配备必要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等设施。
五、班次生产结束后应及时清洗生产设备。 六、严格食品包装材料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七、生产加工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生产中按规定着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避免食品污染。
八、进入生产加工区应更衣、消毒,严禁流行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进入生产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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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原辅料进货验收制度
一、原辅料应经自行检验或索证索票方式验收合格后入库,分类存放,存放应满足相关要求,防止过期变质。
二、自行检验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原辅料名称、检验项目、标准依据、检验方法、检验原始数据、检验日期、检验结论、检验人员和复核人员等。
三、采用索证索票方式验证原辅料质量,应索取供货方提供的该批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和发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料应查验供货方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有证明、票据应复印保存两年。
四、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详细记录原辅料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进货数量和时间、供货商名称和联系电话及验收结果,进货台帐应保存两年。
五、首次使用新原辅料应送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六、验收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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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一、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定期对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四、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湿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六、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七、生产加工场所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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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检验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检验室应按照生产食品的检验需要配备检测设备。
二、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检验知识,掌握检验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方能上岗操作。
三、检验室应建立检测设备台帐,需检定(校准)的设备应定期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验应如实记录样品来源、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代表数量等情况。
五、检验样品应按“待检样”、“已检样”和“留存样”分类存放,并加以标识。对已检样品应即时处理,保持检验室整洁。
六、检验应按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七、检验室至少应配备检验员、审核员各一人。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员和审核员签字并加盖检验专用印章。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保存两年。
八、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或成品,应单独登记造册交质量负责人处理,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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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 二、生产前应检查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不进行生产。
三、生产前应检查原辅料、添加剂(含加工助剂)和包装材料,保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做好生产记录,详细记载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生产数量、所使用的原辅料名称和使用量。设备、工艺发生变化应特别注明。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按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并在生产中详细记录添加剂名称及使用量;
六、对食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验证,不合格食品不出厂销售。
七、建立食品销售台帐,详细记录产品名称、销售区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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