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P124)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P122) 1.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会议签名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3.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P123)
(1)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P123)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不一定是选举)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P125~P126) 1.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计划生育原则”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6.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面一开始已经说过这个问题)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126)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127~P128)
(一)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外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日期不要混淆了)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P128)
1.发起人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不是募集方式设立的)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一次缴足资本,不允许分期出资)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5.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P130)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 (1)对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不行。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357规定”):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P131)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001年案例分析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注意是董事会或监事会整体才能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部分董事或监事)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这个点经常被问到) (6)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7)累积投票制
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②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8)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二)董事会(P132)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公司章程产生)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6.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9.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10.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没有记载的,口说无凭,仍然要负责任),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1.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三)经理(P132)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四)监事会(P133)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
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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