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道路红线宽度小于等于 20 米的道路、通道等,建筑物后退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
当减小。
(三)建筑山墙退让城市道路距离按表 3.4.1 中 D≤30 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为道路绿化控制线,且绿化控制线宽度大于等于 20
米时,建筑主立面后退绿线距离超过 10 米的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10 米,建筑山墙面后
退绿线距离不宜小于 5 米,同时应符合对周边建筑日照标准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地宜将院落沿街布置,多层办公建筑主立面沿街布置时,退让道路
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不宜小于 8 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底层设置商业的,考虑停车影响,在表 3.4.1 和有关条款规定的基础
上,退让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距离不小于 10 米,底层商业大于 2 层,每增设一层增加不
少于 3 米的退距。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 8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专业市场、酒店
(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在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货
物运输、交通回车等场地要求的同时,后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距离不宜小于 20 米。
第三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绿线和滨河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满足滨河空间景观要求。建筑后退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后退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距离为:建筑高度在 24 米(含)以下的,不宜小于 5 米;建筑高度在 24 米-100 米(含)的,不宜小于
10 米;建筑高度在 100 米以上的,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
第三十七条 新建建筑退让铁路线路距离高速铁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铁路干
线两侧的新建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2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新建围墙,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当以上干线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时,退绿化控制线不应小于 5 米。
第三十八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距离(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二)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
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离:500 千伏,30 米;220 千伏,20 米;110 千伏,12.5
米。
(三)人口密集地区或特殊情况,建筑与架空线路的间距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或经相关部门论证后确定。
(一)地下建筑退让地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 0.7 倍,退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5
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筑退地界间距
米。
(二)地下建筑后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5 米。
第四十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景观道路、主要出市口两侧的建设项目;周边均为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建设项
目,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价、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周边现状等要求调整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确定。
第五节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筑的高度、面宽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除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其建筑高度与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布置的高层建筑宜高低错落富有韵律,连续等高建筑数量不宜超过 3 栋,3
栋以上宜进行错落设计。
(二)除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城市综合体、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因生产工艺需要的工业建筑外,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 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 80 米;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 60 米。
新建非居住建设项目北侧为非居住用地的,在新建建筑(构)物高度 1.6 倍距离范围内,
无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可以根据生产工艺或功能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新建建筑
(构)筑物的面宽。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形式按以下规定执行: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沿街布置连续底层商业时,允许建设长度占用地所临道路长度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
性详细规划有规定外,主干路不宜超过 30%、次干路不宜超过 40%、支路不宜超过 70%。
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可适当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
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重要
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位置,可按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第四十五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宜为 2.8 米,不应高于 3.3 米。若层高(H)大于 3.3 米,按 H/3.3×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第四十七条 办公、酒店建筑层高(H)不宜大于 4.5 米。若层高(H)大于 4.5 米时,按
H/4.5×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第四十八条 商业建筑层高(H)不宜大于 4.9 米。若层高(H)大于 4.9 米时,按 H/4.9
×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大型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
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四十九条 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 8 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大于 8
米按 2 层计算容积率,大于 16 米按 3 层计算容积率,以此类推。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章规定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 除施工区围挡外,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厂区等围墙以通透栏杆、绿篱为
主,高度不宜大于 1.8 米;围墙造型尺度、色彩、材质等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不宜小于 5 米。
第五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周围的建(构)筑物(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路建筑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结合建筑造型统一隐蔽设置。
(二)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五十三条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应对顶部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树阵式地面停车场地可计入绿地率。
第五十四条 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高明度、高纯度色彩。(二)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筑色彩管理执行《城市色彩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对建筑色彩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城市设计执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工程
第五十六条 鼓励城市道路各阶段设计按照《河北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编制指南》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相关要求。
第五十七条 规划道路控制点标高可结合实际地形在±15cm 范围内微调。道路两侧场地标高应高于道路 30~50cm,邻街建筑退距内场地应与人行便道高程顺接,坡度不宜大于
1/16,不宜形成台地。无法避免形成台地时,宜通过绿化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