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
然气开采》的理解与分析
财政部在 参考 《国际 会计 准则》和 目前 我国三大石油公司会计处理的实际情况,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 企业 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本准则规范了企业从事矿区权益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油气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 一、新准则的主要 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共六章内容组成。 1.在“总则”部分,主要是对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阶段。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2.在“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
矿区权益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折耗与减值、矿区权益的转让及对未探明矿区的处理 方法 。
定义: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 经济 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确认和计量: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①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②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
③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折耗与减值
①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 计算 ,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 ②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矿区权益的转让: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③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
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对未探明矿区的两种处理方法:
①当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已探明矿区(组)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②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时,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放弃成本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油气勘探的定义、确认和计量及对未能确定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处理方法等三部分内容。
定义: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确认和计量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未能确定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处理方法
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