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李氏宗亲联谊会铜鼓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尊祖敬宗的优良传统,加强铜鼓李氏宗亲的联系,团结凝聚族人承前启后,报国为民,光大我族各项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特成立“中华李氏宗亲联谊会铜鼓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铜鼓(含各时期从铜鼓迁往外地)李姓宗亲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谊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依靠李氏宗亲,同心协力,共同开发继承和弘扬先祖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本会临时办公地点设:待后定。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联合本姓宗亲,继承弘扬先祖文化,为发展铜鼓李氏宗亲各项事业出谋献策贡献力量。 形成铜鼓李氏宗族的精神核心,极大地调动起李氏族人共创未来、崇祖报国的赤子之心,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铜鼓县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协调县内各堂、各枝家族相关事宜,对外联系迁居外地铜鼓李氏后裔,处理涉及本族与他族的有关事务,联络接洽铜鼓李氏各堂、各支派宗亲。
第七条: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助学帮困基金”,有计划定期奖励支持本族优秀学子,重点帮扶贫困族亲致富,必要时可临时发起族亲捐
款。
第八条:督促各堂、各枝认真执行“族规族约”;筹集专项资金,制定方案,组织发起筹建铜鼓李氏大宗祠建设工程。 第九条:创建、维护并完善“铜鼓李氏宗亲网”网站。
第十条:负责收集、统计、整理、编辑、汇总各堂各枝谱系,为《世界李氏族谱全书》也就是总谱上报资料。负责上报市级联谊会宗亲人才库资料。负责遴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联谊会出席代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条件
1、凡铜鼓(含迁居外地)李氏宗亲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年满18周岁的本族男女,按期交纳会费,均可自愿参加;
2、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热心家族公益服务,有奉献精神,能服从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3、城乡贫困户宗亲自愿入会,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
1、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由各片区常务理事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交理事会审批;
2、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签发入会通知后,交本人半身近照一张和当年会费,由各片区常务理事统一收取;
3、本会颁发的会员证,由各片区常务理事送达会员本人; 4、本会通过一定形式在本族公布会员名录;
第十三条:会员等级和会费收取标准:
1、会员通过交纳会费可分别获得普通会员、银质会员、金质会员、钻石会员、终身金质会员、终身钻石会员资格。
2、普通会员会费20元/年/人,银质会员会费100元/年/人,金质会会费员500元/年/人,钻石会员会费1000元/年/人。
3、凡一次性捐款一万元以上者,则为终身金质会员,凡一次性捐款十万元以上者,则为终身钻石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1、普通会员 子女参加高考,成绩优异者,可享受相应标准的奖学金;本人因贫困,经个人向所属片区常务理事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可获得本会的帮扶;可自由登陆“宗亲网”浏览、发帖; 2、银质会员 除享受普通会员待遇外,在宗亲网页会员专栏中配有100字以内个人简介。
3、、金质会员 除享受银质会员待遇外,可参议本会事务,其直属亲属中有七十岁以上长者的白喜事将得到本会的参与和协助;在“宗亲网”《功德林》专栏中刊登其捐款;
4、钻石会员 除享受金质会员待遇外,可列席理事会议,参加本会对外接待交流活动;“宗亲网”在专栏中刊登会员个人彩照。 4、有关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和帮助的优先权; 4、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大型祭祖等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每年在清明前足额交纳当年会费;
2、主动热情联络本族和社会各界人士,拓宽交流层面,联系赞助单位和族亲;
3、模范执行族规族约,不树山头,不搞派别,维护本族的形象和团结;
4、服从和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提供本会所需的资料;
5、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并为本会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会员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而得到法律制裁者、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离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宗亲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李氏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4、其他单位和机构的捐赠。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费的收入。 6、基金利息收入。 7、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费用开支
1、 本会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办公经费的支出。 2、 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3、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助。
4、 用于表彰李氏宗亲中杰出学子和人才的支出。
5、 举办李氏宗亲庆典活动及参加上级举办的调研活动的支出。 6、响应国家号召进行扶危帮困的支出。 7、用于修缮李氏宗祠、遗迹、遗址的支出。 8、用于联络沟通他姓宗亲组织、唐文化研究的支出。
9、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为李氏文化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
1、 本会配备具有一定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2、 本会财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重
大经费开支或筹措的专项资金,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下设职能机构贯彻实施,本会资产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管理。
3、 经费开支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专项用途,
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
4、 会计年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年度为准,即每年的元月1日至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