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科技研发中心(土方)工程
安全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人身及机械设备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全委员会坚持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负责科技研发中心(土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安全委员会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传达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第四条:安全委员会是“科技研发中心(土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业主项目部和有关部门及参建的各合同单位组成。
二、安全委员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全面负责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随时研究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发布安全文件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决策。
第六条: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解决方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七条:机构设置
主任: 基建办主任
常务副主任:基建办主管安全副主任、甲方项目部负责人、总监、施工方项目经理生产经理。
成员:曾兆军、监理安全工程师、施工方安全经理及相关人员
第八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研发中心工程项目部。
第九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安委会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指示和精神,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学习。
2.下发安全委员会有关安全施工的决策、决定和相关文件。
3.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重大处罚事项提交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
4.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检查。 5.组织施工单位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例会。 第十条:安委会办公室 主任:基建办主管安全副主任
副主任:甲方项目部负责人、总监、乙方项目经理 成员:曾兆军、安全工程师、施工方安全经理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人员变动随时进行调整。
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安全管委员会
2013年6月24日
安委会例会制度
一、为切实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全面实现安全目标,确保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安全,顺利正点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委员会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后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三、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或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及时解决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四、会议内容:
1.施工单位汇报本季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总结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对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发生的安全事件(注:人身、机械事故,未遂事故及严重违章事件等)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地改进措施;
2.汇报材料按安委会实际人数会前报安委会办公室;
3.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政策、文件,分析通报安全施工形势,研究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解决改进的决定;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作出评价、总结经验、研究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5.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下月安全文明施工计划要求; 6.表彰奖励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安全委员会
2013年6月24日
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本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劳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本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基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全过程。 3、职责
3.1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机构是本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责,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职责。
3.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规定。 3.3负责督促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简称“三同时”)。
3.4负责选择项目工程施工的合格承包方。在选择承包方时应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3.4.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
3.4.2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3.4.3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证书;
3.4.4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
3.4.5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3.4.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3.4.7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3.4.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等。
注:审查内容要做记录并保存。
3.5在选择监理承包方时应对监理承包方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方必须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并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3.6负责监督、检查设计承包方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情况。
3.7负责确定本项目工程对施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要求的内容,将该内容列入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并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协调施工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3.8负责在承包方施工前,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署前应经院安全质量管理部和院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除应明确施工过程中非我方的责任造成的任何事故都应由相应的承包方负全部责任外,至少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3.8.1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