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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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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批发”;申请通过网络销售的,需标注“含网络经营”或者“网络经营”;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需标注“含自动售货”或者“自动售货”。

餐饮服务经营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或者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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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的,需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申请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第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七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第八条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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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以及网络食品销售者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阳光直射;

(三)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与非食品销售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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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生鲜畜禽及其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六)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设备或设施。

(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摆放设备设施;

(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所销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销售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第十三条 有实体门店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同时通过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互联网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四条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含贮存场所、办公场所、住所等),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互联网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五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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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入口食品与水产品、生鲜畜禽及其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感染的食品或物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六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冷冻冷藏、专用取放工具、盛放容器、洗手、消毒以及废弃物处置等设备设施,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当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章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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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解析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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