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T
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T—AH—SR—006—2017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017-1-1 发布
2017-1-1 实施
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DT-AH-SR-006-2017 A/0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工程公司(队)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
第三条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2009]第 21 号)、《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修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 GB6441-86 )、 和《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86)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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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T-AH-SR-006-2017 A/0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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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T-AH-SR-006-2017 A/0 于 10 分钟内将事故简要经过和受伤情况,用电话向公司安全生 产与环境保护处,安环处 5 分钟内用电话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 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应当于 2 小时内将事故快报,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处报告,安环处于 10 小时内将“事故快报”(见附录 A)用传真或 OA 邮件等形式,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单位编制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事故调查报告”(见附录 B)用传真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 OA 邮件转发等形式向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重伤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应当于 10 分钟内将事故简要经过和受伤情况,用电话向公司安全 生产与环境保护处,安环处 5 分钟内用电话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 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应当于 2 小时内将事故快 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处报告,安环处于 10 小时内,将“事故快报”(见附录 A)用传真或 OA 邮件等形式,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于 7 个工作日内,将编制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事故调查报告”(见附录 B)用传真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 OA 邮件发送等形式向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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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T-AH-SR-006-2017 A/0 第八条 死亡及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援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向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九条 从业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含疑似职业病)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业务主管 部门、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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